一次婚姻,两次起诉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4503

案情简介:

于女士和丈夫相识于2006年,相处一年之后即走入婚姻殿堂。在婚后的柴米油盐生活之中,双方渐渐有了矛盾。于女士婚后才发现丈夫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倾向,稍有不合丈夫心意的地方,就会受到横加指责,甚至是暴力相加。几年之后,于女士不堪忍受,在2011年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这之后,丈夫对她的态度更是恶劣得无以复加。尤其让人伤心与气愤的是,丈夫竟背着自己卖掉位于上海的三套房产,也将自己银行卡上的20万元取走,还谎称用在了家庭生活上。

于女士忍无可忍,辗转找到张律师,要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一是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张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提出如下的意见:

1、双方曾经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再次起诉离婚被获准的几率增大。更为重要的是,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解除婚姻关系不用担心。

2、丈夫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违反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如查证属实,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对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因此重点就在于调查丈夫是否有该行为。

经过张律师的努力,成功调取到双方之间经常吵架,丈夫对其拳脚相加,以及丈夫在诉讼之前的一年内卖掉房屋、大量取现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出售位于上海的三套房产,而涉案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得售房款300万元,亦属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所得售房款用于归还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擅自取走原告银行账户中20万现金,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因此判决,对被告予以少分财产。

最终于女士分得230万元,其丈夫分得90万元。

律师评析:

财产纠纷历来是婚姻纠纷中比较重要的类型,而夫妻在离婚之时,都会想尽办法多分财产,更有甚者会通过一系列的办法转移、隐匿财产。因为只要是夫妻财产,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配,如果能提前转移财产,可供分配的财产就会减少,势必会对己方有利。

这种情况不仅破坏了夫妻之间“好说好散”的美好期望,也和现代社会中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到,法律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伪造债务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对于过错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在实际操作层面,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有上面说到的这些行为。本律师根据之前承办的案例,总结出下列行为。如果符合这些情况,一般说明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1、隐藏、转移财产,比如隐藏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或者将这些财产转移到父母、亲戚、朋友名下。

2、变卖财产,比如本案中未经配偶同意直接出售房屋。

3、伪造债务,即和第三人串通,虚构向外借债的事实。

4、购买保险,常见的情况是离婚时私自购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

一旦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隐瞒、变卖等,需要搜集相应证据,比如发现银行账户大量现金异动,要立即向银行调取账户交易明细,甚至调取相关人取现金时的录像。这些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如果对方无法合理说明取大额现金的理由,法官会倾向于认定其行为是转移财产。现实中大宗的财产一般是房产,如果房产已被另一方私自卖掉,此时虽不能追回房产,但可以分割大部分的售房款,本案即是一个例证。但可能出现一个比较尴尬的情况,即售房款已经被花光,分钱也就可能成为泡影。因此,律师建议提早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卖房需要得到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样一来,擅自卖房也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了财产,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财产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婚后发现这一情况的,应及时提起诉讼。

因此,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嫌疑之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好咨询、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以全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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