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工伤认定案例

2018-12-06 来源: 浏览:2139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某某其丈夫何某某被维修队雇佣,后在工作中被他
人驾驶汽车撞上施工隔离板后冲入打围工地内,造成何某某当场
死亡。因何某某刚到工地几天,并未与维修队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要申请工伤就需要确认何某某与该维修队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俞剑律师、刘乃豪律师接受袁某某的委
托代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该维修队否认与袁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认为何某
某受雇于案外第三人(自然人)。维修队向法庭出示了其与某局
签订的《施工合同》、维修队与案外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等一
系列证据。维修队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何某与维修队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
但我所律师并未就此放弃,结合本次庭审维修队提供的证据,
重新设计方案。我们认为在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也能够申请工
伤,维修队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第三人,维修队
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办案要点:
在法院认定当事人与维修队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是否
还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
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
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
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转包行为,且转包给不具有用
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有以上的事实那么用工单位
就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后,经过我所律师的多番努力,社保局认定何某的死亡为
工亡。现该案该维修队正在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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