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旅游合同纠纷

2018-12-20 来源: 浏览:3053

 一、案情介绍

施某某于2017年7月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
间为2017年10月4日至同月15日,费用为3580元。在旅游过程中,
旅行社不顾其60岁高龄,安排其在游轮上铺住宿。10月12日凌晨,
施某某准备起床上卫生间时,由于游轮颠簸,从上铺跌落。次日施某
某被送至医院,经检查确认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骶骨骨折。
施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周素
华律师代理此案。施某某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股
骨折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二、法院判决
1.四川某旅行社向施某某支付赔偿款133585元;
2.退还旅游费用900元。
三、办案要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根据《旅游法》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
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八十一
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
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
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
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
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
方式告知各种安全事项,针对具体旅游项目和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以
及可能的安全隐患,作出充分的告知和警告。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上船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在船上也没有任
何的警示标志,对老年人的身份没有安排提供便利,在发生事故后,
导游也是在极长的时间才到达,且所携带的并非医生而是同船的具有
医疗知识的游客旅行社也认可要医生诊治需要额外缴纳费用。终上所
述,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65%的责任。
2.关于归还剩余旅游费用问题。
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为12天,因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安全保
障义务导致施某某受伤,未完成余下行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
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
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费用总额,参与旅游日期及责任比例,法院确
定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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