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四川某景观设计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8-12-20 来源: 浏览:293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向法院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陈述张某是
《XX名盘》、《XX名宅》等大型房地产专著的作者。《XX名盘》于2003年8月由中国知识产
权出版社和水利水电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系张某历时一年多,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
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了近万幅XX知名的摄影作品,从中精选了近万幅而编著而成的
以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建筑艺
术审美水平。《XX名盘》等书在房地产界、建筑及景观设计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尤其各界
对原告的摄影水平均很认同。
又称被告设计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XXX)中有关文章“【XXXX景观】XXXX地中海风格别墅(立面及景观细部)”上,
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此幅摄影作品来自于原告编著、摄影的《XX名盘》
第31页。XX市盐田公证处在2017年5月对被告侵权的证据进行了保全。网络的传播弗远
国界,该幅摄影作品对被告的业务推广起到不小的作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
权。
被告设计公司认为:案涉微信公众号系被告公司主办,相关公众号确实使用了涉案图片,
但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主观上被告微信公众号仅作为行业内交流所用,不具有营销功能,同
时被告也没有因为涉案图片的使用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主观上没有获得利益,客观上被告在
接到法院通知第一时间删除涉案图片,且涉案图片是从另一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房地产
XXXX联盟”转载过来的,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底部注明图片的来源系转载,因此被告不认可
原告主张的被告有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四川某景观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
偿损失3500元;
律师评析
1、虽然在律师的介入下实现了减损,但现如今互联网科技公司越来越多,利用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文案宣传的行为非常常见,但文案内容使用图文结合的方式行文最为
常见。对于图片内容的使用上往往求便利,网络检索或从其他自媒体渠道进行引用,并加以
大肆宣传,而往往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基本有大概率已经构成侵权,如若图片著作权所有人提
起诉讼,通常会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这一点上,各大网站、公司、自媒体应当引起重视;
2、除了图片侵权以外,对于网站的内容发布而言,同样是侵权的重灾区,比如体育报道直
接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及行文或直接进行转载;又比如引用其他网站的图文再自行加以
添砖加瓦重新编辑后发布,这样的行为通常也是大概率构成侵权行,法院也会支持维权;
3、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下,对于作品或产品的保护力度空前,大到发明的大型设备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创造,小到文字作品、图片、录音录像甚至使用的字体都有可能
构成侵权,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来讲,还处于“严打”阶段,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判处民事
赔偿甚至赔礼道歉,得不偿失,因此更加严格要求网站、公司等自媒体运营时千万不可忽视
内容的原创性,避免被诉讼营销、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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