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2019-01-29 来源: 浏览:1918

 一、案情简介

余某某与陈某、邹某在成都某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于2017年
11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陈
某、邹某将其位于成都市某某地的房屋以13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
某某,建筑面积87.77平方米;合同第五条约定:陈某、邹某预约银
行还款,余某某银行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到产权交易中
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时间为递件当日交
房。合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陈某、邹某保证该房无查封、无抵押、
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支付了150000元的定金
给陈某、邹某,支付了成都某某中介公司中介费19800元,2018年
12月28日支付陈某、邹某房款332000元,期间支付贷款服务费8000
元。后当余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方知该房屋在出卖给其之
前,陈某、邹某已经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并且已于对方达成
了协议。由于第一买主已起诉卖方陈某、邹某,将房屋保全,因而导
致余某某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余某某知道情况后,多次
找卖方陈某、邹某及成都某某中介公司协商,未得到解决。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李盛律师接受余某某委托代理本案。综合案
情与法律法规,设计服务方案。
二、法院判决
1.陈某、邹某、余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陈某、邹某支付余某某房款49万元;
3.陈某、邹某支付余某某违约金3万元;
4.成都某某中介公司退还余某某中介费19800元。
三、办案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邹某是否应当立即退还余某某已支付
的房款及违约金。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时间是“在此房屋法院一审
判决书或者一审结果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于该时间双方存在
争议。
1、《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双方合同关系应解除。
陈某、邹某、成都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余某某已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了定金及房款,为陈某、邹某解除了房产抵押,在解除抵押
后陈某、邹某告知余某某,房屋在出售给余某某之前已有中介公司将
房屋出卖给第三方,且该合同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现余某某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陈某、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余某某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当事
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合同关系应当解除。
2.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陈某、邹某退还余某某购房款并赔
偿违约金共计52万元。
余某某与陈某、邹某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陈某、邹某在此房屋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一审结果通知日起的
30个工作日内退还余某某已支付房款肆拾玖万元整及违约金叁万元
整,合计伍拾贰万元整。《合同补充协议》中对于房款及违约金的履
行期限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
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余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
履行。
3.余某某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成都某某中介公司中介费19800元,应
予退还。
2017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都某某中介公司
作为房屋中介,因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费19800元。现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成都某某中介公司在交易中的未起到完成交易的作用,应返还所
收取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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