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怎么赔?

2019-01-29 来源: 浏览:4028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9日1时28分,胡某在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
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胡某受伤。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1时30分,柴某驾驶货车与发生交
通事故横于道路中间的胡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柴某受伤。
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后胡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胡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
法也律师事务所俞剑律师代理此案。胡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确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明柴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
保险和商业险。
二、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
内支付胡某医药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共计11万元;
2、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
内支付柴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
3、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
内支付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6099元;
4、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鉴定费1000元;
5、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本案关键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案所涉损害结果系在短
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难以准确区分两次事故各造成的
损害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在胡某驾车车翻后,约两分钟
发生了第二次事故。在胡某发生事故时,柴某距事故地点应当有较长
一段距离。在这约两分钟的时间并有较长一段距离的条件下,被告柴
有彬应当有足够时间发现道路异常并采取制动措施,然而柴某在两分
钟左右的时间内未及时发现并避让已横于道路中间的车辆而发生碰
撞,导致更严重的损害后果。柴某的过失对整个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
较大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
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
定,综合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受伤
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生活常识,法院最终判定胡某承担整个事件的
30%责任,柴某承担70%责任。

推荐内容

  • 咨询热线173-1869-1207
    028-62319028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25层03号

    邮箱:faye@fayelawyer.com‍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0934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律师咨询电话

    17318691207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