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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干货-婚内债务避坑指南

2025-08-06 273
承办律师

吴欢欢律师

律师职级:专职律师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2组-吴欢欢

 

前言

现在社会离婚案件频发,对于离婚案件中所争议的财产、债务成了法院审理的重难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的最终承担问题一直是家庭财产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特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准确界定债务的性质、范围及承担主体,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本文将从婚内债务被认定共同承担的三个关键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及家事代理范围出发,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提供有益的参考。
 

01 共同签字:明确意愿下的共同债务承担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双方有共同意愿承担的债务。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理预期,确保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一)共同签字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为了满足夫妻一起生活的需求而背负的债务,或是夫妻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也参与分享而产生的债务等。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意味着双方对这个债务有相同的意愿表达,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这种共同签字的行为,不仅是对债务内容的确认,更是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明确。

(二)共同签字债务的例外情形

然而,署名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属其他特殊情况,则可能不属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不担责。

例如,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双方名义签字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该行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举个例子,张某(丈夫)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名义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借款合同夫妻二人均签字。

后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妻子李某同时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该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共同签字债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签字时的背景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特别是当债务数额较大、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防止一方利用共同签字的形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02 事后追认:债务承担意愿的后续表达


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在债务形成后,夫妻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弥补共同签字制度的不足,为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问题上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一)事后追认的构成要件

夫妻债务事后追认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角度看,若夫妻一方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能够表明其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积极行为,可认定为追认。

书面形式如签订债务追认协议等,清晰表明追认债务的意思;口头形式需有证据证明,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积极行为包括在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等。

认定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看夫妻双方真实意愿。

若一方虽未明确说追认,但行为上积极配合偿还部分债务等,也可能被认定为追认。
 

(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力

事后追认一旦成立,即产生与共同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即该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理预期,确保债务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它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问题上的平等地位和协商精神。

(三)事后追认的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事后追认并非不可撤销。若意思表示是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作出,该追认可撤销。

一旦追认形成,主张撤销需要另行举证,因此,在行使事后追认权利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潜在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03 家事代理范围:日常家事中的债务承担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而享有的代理对方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确立,旨在保障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与性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和重大家事代理之债。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通常包括日常生活的吃穿用度、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则是指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虽然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因此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事代理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家事代理债务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金额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特别是当债务数额较大、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此外,各地法院还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制定具体的金额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

例如,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明确将“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作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考量因素。

(三)家事代理债务的例外情形

尽管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问题上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保障,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例如,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明确约定排除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仅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实行财产分别制,且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的内部约定而形成借贷关系时,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外债务仍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可以以财产分别制来划分各自的责任。

善意第三人(Bona Fide Third Party)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交易或法律行为中,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第三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例如——

张某(丈夫)与李某(妻子)在婚姻期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别制: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务限制: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共同名义借款。

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并谎称用于家庭购房。王某不知夫妻内部约定,基于对张某婚姻关系的信赖放贷。    

裁判要点(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外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债权人善意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王某不知内部约定,且张某借款时以“购房”为由(符合家庭日常需要表象),李某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责任:可依财产分别制追偿。李某偿还债务后,可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向张某追偿(《民法典》第1089条)。若证明张某借款实际用于个人投资(非家庭用途),李某甚至可主张张某违约赔偿。

04 综合分析与建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层次。

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家事代理范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点,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金额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准确界定债务的性质和范围,确保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问题上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涉及债务问题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潜在风险。

特别是在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家事代理等方面,应谨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在具体操作层面,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债务性质和用途,确保债务的产生符合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应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三是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逾期或违约行为对夫妻双方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四是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应对家庭财务挑战和困难。

总之,婚内债务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通过深入分析和理解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家事代理范围等关键点,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为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问题上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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