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工伤认定案例

2019-09-23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3439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某某其丈夫何某某被维修队雇佣,后在工作中被他人驾驶汽车撞上施工隔离板后冲入打围工地内,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因何某某刚到工地几天,并未与维修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申请工伤就需要确认何某某与该维修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俞剑律师、刘乃豪律师接受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该维修队否认与袁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认为何某某受雇于案外第三人(自然人)。维修队向法庭出示了其与某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维修队与案外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等一系列证据。维修队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何某与维修队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

但我所律师并未就此放弃,结合本次庭审维修队提供的证据,重新设计方案。我们认为在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也能够申请工伤,维修队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第三人,维修队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办案要点:

在法院认定当事人与维修队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转包行为,且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有以上的事实那么用工单位就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后,经过我所律师的多番努力,社保局认定何某的死亡为工亡。现该案该维修队正在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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