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2019-09-16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2804

 案情简介

张女士委托朋友于2018年7月在某4S店购买了一台新车,8月发现挡风玻璃右下角漏风,4S店安排维修工人抹了玻璃胶后让张女士15天到20天后更换前车玻璃。张女士对车辆是否是新车产生疑问,后经懂车的朋友看了一下发现市辆维修过的事故车。4S店先是百般推诿,后承认车有问题但不同意退换。
法院判决
一、张女士与4S店买卖合同解除;二、张女士返还4S店汽车,4S店返还张女士购车款及装饰费用258000元;三、4S店支付张女士三倍赔偿726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29586元(含购置税22900元,保险费5686元,验车上费1000元)。
律师办案历程
律师在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后,结合相似案例和判决,告知张女士这场官司要争取到三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一定风险,具体情况要视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而定。随后律师为张女士梳理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及应对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1、涉案车辆是否新车?
应对措施:庭审中提出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撞击事故及事故大小进行鉴定。庭审中提出鉴定是为了省去对方对鉴定结果不服而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等待时间。
2、涉案车辆存在的问题发生在交车前还是交车后?
应对措施:①《新车交车确认表》只证明交付车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作为普通购车人,在车辆专业知识方面与4S店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其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辨别车辆是否维修过。②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车辆在保险期间无出险记录。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S店主张维修是发生在交付后,应由其提供证据,若不能提供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合同解除问题及解除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S店作为卖方交付的车辆存在较大维修,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4S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张女士有权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含装饰费)、赔偿购置税、保险费、验车上牌费。
4、三倍赔偿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交付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应当知晓车辆维修的情况,但4S店仍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因此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向张女士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标的物机舱盖受损后进行过更换,该受损情况不涉及前机舱盖周围的左、右前叶子板及左右A柱,但不排除前挡风玻璃是否受到影响。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推荐内容

  • 咨询热线173-1869-1207
    028-62319028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25层03号

    邮箱:faye@fayelawyer.com‍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0934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律师咨询电话

    17318691207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