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 法也律师助当事人保住探视权及农村自建房
2026-05-15 172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李女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王先生抚养,每月承担抚养费直至成年,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经法也专业律师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由王先生直接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农村自建房赠与李女士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案件背景
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核心难点
1.子女抚养与探视权安排:
双方需就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行使达成一致,避免后续纠纷。2.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部分,该房产的分割方式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需在调解中明确归属。
专业破局
法也律师事务所刘鹏强、刘友梅律师代理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李女士的核心诉求进行策略制定:1.明确探视权细节:
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李女士的探视权,并强调王先生应予以协助,确保探视权具有法律保障和可操作性。2.争取房产权益:
通过调解,成功将夫妻共同财产——农村自建房,以赠与方式明确归李女士所有,保障了其未来的居住权益。3.厘清债务边界:
协议明确“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有效隔离了李女士的债务风险,避免未来纠纷。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 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王先生直接抚养;李女士自某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每月28日前支付);李女士享有探视权,王先生应予以协助。
-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组的农村自建房)赠与李女士所有。
- 债务处理:各自名下的债权、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 其他: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女士自愿负担。
法也说法
- 调解的高效与灵活: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高效解决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 探视权的法律保障: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律师通过调解协议明确保障了李女士的探视权,并强调对方的协助义务,为后续权利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 财产分割的务实策略:农村自建房作为家庭重要资产,通过赠与方式处理,既满足了李女士的诉求,也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同时,明确债务各自承担,有效隔离了潜在风险。
- 专业律师的价值:在离婚纠纷中,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核心诉求,制定谈判策略,在调解中争取有利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全面、合法的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各方面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链完整度及法律适用场景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法也律所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定制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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