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也动态

丈夫出轨转移财产,看法也律师如何助她夺回女儿抚养权与补偿款

2026-05-15 178

 

案件概述

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出轨及转移财产,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和单独抚养权?法也律师精准运用法律,成功论证了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基础,并提出轮流抚养方案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观点。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归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李先生则主张张女士存在出轨及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分割财产、获得抚养权并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案件背景

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女士主张李先生长期逃避家庭责任,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属于婚姻过错方。李先生则反称张女士存在出轨行为,并通过银行及微信向案外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张女士遂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身份:离婚诉讼中的女方(原告)。
核心矛盾: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张女士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先生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三大核心争议。
关键词:涉案争议:抚养权争夺、财产转移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轮流抚养方案。
 

核心难点

难点一:抚养权争夺激烈。
双方均强烈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且各自具备一定优势(张女士有固定住房、父母协助;李先生与幼女情感联结深厚)。法院需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下,平衡父母双方的条件与子女情感需求,判决结果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难点二:财产转移主张应对。
李先生主张张女士在婚内向案外人大额转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张女士少分或不分。张女士需证明该款项的合理用途,否则将面临重大财产损失。

难点三: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李先生主张张女士出轨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证明张女士存在“与他人同居”等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举证门槛较高。李先生仅提供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力存疑。

 

专业破局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王媛媛律师、王玉琼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张女士的核心诉求进行策略制定:

突破点一:创新抚养权方案。
面对双方均强烈主张抚养权的局面,律师没有固守“非此即彼”的常规思路,而是创造性提出“轮流抚养”方案。充分论证了张女士的稳定住房与李先生作为母亲的天然照料优势可以互补,通过合理安排季度轮换周期,能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女儿的情感创伤,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这一保障张女士陪伴权的创新方案。

 
突破点二:精准应对财产转移主张。
针对李先生提出的财产转移指控,律师指导张女士系统梳理银行流水,整理出大额款项的用途证据(如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家庭日常开支等),证明该款项系正常消费或用于共同生活,并未隐匿。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未认定张女士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突破点三:有力抗辩损害赔偿。 律师指导张女士收集并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未能满足法定的“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证明标准。同时,律师向法庭指出,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存在非法取证嫌疑且证明力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关键行动: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孩子成长相册、证人证言等,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全面论证了张女士的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核心结果:准予离婚,成功获得女儿轮流抚养权,驳回了对方的财产转移和损害赔偿主张
具体判决:
1.准予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2.:婚生女由张女士与李先生轮流抚养,轮流抚养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3.轮流抚养期间,婚生女的日常生活费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
4.
财产分割:张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支付特定金额的财产补偿款。
5.驳回张女士、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关键词:成功获得女儿轮流抚养权;法院未认定张女士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驳回了对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明确了轮流抚养及费用承担方案。
 

法也说法

1.抚养权的创新路径:
当抚养权争夺陷入僵局时,“轮流抚养”是兼顾子女利益与父母情感的创新方案。律师应充分论证其可行性,为当事人争取平等的抚养权利,避免“单方抚养”导致的亲情缺失。

2.转移财产主张的应对:
一方主张对方转移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行为。另一方则可梳理资金流水,证明款项用于合理消费或共同生活,以抗辩对方的主张。

3.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门槛较高,主张方必须提供“与他人同居”等法定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仅有暧昧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4.专业律师的价值:
本案涉及抚养权、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多个复杂争议点,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核心诉求,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在法庭上有效举证、质证,最终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各方面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链完整度及法律适用场景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法也律所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定制化法律意见。


推荐阅读:

咨询热线:18628130175 招聘热线:17323093133

招聘邮箱:17323093133@163.com

联系地址:高新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B座32楼

抖音

小红书

视频号

微信咨询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