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②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③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认定。
2.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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