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旷工为名辞退后不给赔偿金应该怎么办?

2021-10-12 来源: 浏览:31
法也律所告诉你,被公司以旷工为名辞退后不给赔偿金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步,找一个专业律师为你保驾护航,申请赔偿。
近日法也律所杨云雁律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7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与员工李某签订续约合同后,以其连续三天未到公司打卡,视为旷工三天为由,辞退李某并不予经济补偿。被辞退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确认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7万余元。该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虽然那三天李某未到公司打卡,但李某每日在工作群发起了多次位置共享,发布了多处拜访自拍,并进行了每日工作总结,且该公司并无员工需前往办事处上班打卡的文字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在21日至23日为前往办事处进行打卡考勤不能被视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遂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万余元。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指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等协商确定。本案中某公司当庭确认,该公司不存在员工需前往办事处上、下班考勤打卡的规章制度。公司要求李某每天早上、下午到办事处上、下班打卡,也不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对李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故李某在21日至23日为前往办事处进行打卡考情不能被视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该公司称李某在微信工作群中的“位置共享”可能存在造假,但未举证证明,因此该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也说法:
相信在生活中有不少人会遭遇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而辞退的状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大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电子邮箱、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及工会回执、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书、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均可以作为证据,建议大家保存好此类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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