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杨某和曾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屡次因日常琐事发生家庭矛盾,在一次日常争执中,杨某怂恿妻子以服用氯氮平的方式自杀。他在明知妻子患有癫痫,过量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会导致其休克,甚至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在吵架的过程中言语刺激,怂恿她服药自杀。
而曾某某在冲动之下,接连服用了十余颗氯氮平,随后出现了呕吐、头晕等药物排斥反应,最终曾某某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经鉴定,死者曾某某系氯氮平中毒死亡,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