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的纠纷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4305

案情简介:

王某甲和王某是堂姐弟关系。王某和丈夫张某是再婚夫妻,王某生前都没有子女,只有丈夫张某再婚前和前妻有一儿、一女。王某年老病重后,丈夫张某以及继子、继女都没有进行很好的照顾,反而是堂弟王某甲忙前忙后、照顾有加。于是王某在2006年5月立了一份遗嘱,把包括房产、存款邮票、黄金项链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王某甲继承,同时把平安保险的受益人改为王某。2013年1月,王某又在律师的见证下,写了代书遗嘱,将前一份遗嘱中涉及的其个人部分,交由王某甲继承,但没有写明保险如何处理。

王某因病情逐渐加重,在同年的3月去世。在料理完王某的后事之后,王某甲拿出王某的两份遗嘱,要求继承全部的财产,但王某的丈夫张某就认为,这些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自己的,即使按遗嘱处理,也只能处理王某自己的财产。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王某甲决定请律师打这场官司,张律师接到委托后分析:王某有两份遗嘱,应以最后的代书遗嘱为准。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半的财产。而对于“保险”,在第二份遗嘱中并没有提及,因此被这部分的财产可能就拿不到了。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王某甲有权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财产。因王某、张某系夫妻,遗嘱中所列财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仅有权请求分割王某所占的50%的财产份额。

遗嘱涉及的房产、邮票、黄金项链等,因双方都同意所有权归张某,房产作价70万元,其余财产作价5万元,由张某支付王某甲分割款37.5万元。

双方对于遗嘱中是不是包括“保险”,争议较大。法院认为,2006年所立遗嘱未将保险归入其“全部财产”名下,而是在“全部财产”之外单独表述为更改受益人,可知王某对处分保险涉及更改受益人有清楚的认识,而在2013年的遗嘱中,王某并未提及保险,结合前后两份遗嘱行文上的明显区别,如果王某有意通过遗嘱处分保险,其单列保险的可能性更大,故法院认定2013年的遗嘱中不包括保险。

律师评析:

遗嘱纠纷中,常见的就是对于遗嘱内容的争议。遗嘱内容要合法,最重要的之一是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如本案而言,我方当事人继承的财产,也只是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部分,而夫妻财产中有一半的份额属于遗嘱人的配偶,这一点要注意。

本案中还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即有两份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出现了本案中,对于最后的遗嘱个别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解释遗嘱内容,非常麻烦,通常需要进行诉讼才能解决。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在订立遗嘱之时,明确无误地列名要处理的财产,以及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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