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和妻子是“半路夫妻”,在2007年9月喜结连理,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双方本应该倍加珍惜,但奈何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4年9月,在无数次沟通无效之后,双方都觉得分开是最好的选择,并且开始商量如何处理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
刘某和妻子对这些财产很快就达成了一致,财产基本上一人一半。但对于女儿归谁的问题,谁都不肯作出让步。2014年12月,妻子竟然将自己告到了法院,要求拿到女儿的抚养权。刘某每想到可能失去女儿就伤心不已,于是辗转找到张律师,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女儿。
张律师分析,女儿现已满2岁,不属法定随女方生活的情形,而刘某的经济实力较好,小孩经常随刘某的父母生活,对于要到女儿的抚养权极为有利。更为重要的是,刘某妻子和前夫有过一个孩子,因此法院判决女儿归刘某的可能性非常大。刘某听到律师的分析后,更加安心了,当即委托张律师代理这件婚姻案件。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子,被告刘某再婚之前未生育子女。双方的婚生女出生后,已经三岁多,一直跟随被告刘某及其父母生活,若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被告经济实力、教育水平均优于原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婚生女归被告刘某抚养。
律师评析:
离婚之时,子女的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夫妻可以协商孩子归谁,双方达成一致后,法律自不会干涉。如果商量不好,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官裁判。法院会按照以下的原则处理:
1、2岁以下的孩子,会判给女方,这个时候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更佳方便哺乳;
2、10岁以上的孩子,小孩已经有判断能力,此时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见,比如孩子想跟父亲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准许;
3、对于2-10岁的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水平、教育背景、健康情况等。
当然,以上的原则并不绝对,比如一方虽然经济较好,孩子也是4岁,但这一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法官也不会将孩子判给这一方。法院最看重的一点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搜集己方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对于争夺抚养权非常重要。这些证据包括工资记录、教育证书、医院就诊记录、邻居证言、小孩学校老师的证言等等。
具体到本案而言,我方当事人除了女儿再无其他子女,而妻子和前夫生育一子,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我方的最大原因。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如果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的一方。可以看到,法律也是比较柔性的,孩子判给哪一方不只是机械地判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还有和这个类似的情况,比如一对夫妇生育了两个小孩,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判一方抚养一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孩子判给哪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必须支付抚养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因为大人的婚姻破裂了,孩子并没有错,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一起承担。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月收入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