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归属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2418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莫女士和丈夫结婚,结婚之后小俩口感情越来越甜蜜,一家人其乐融融。在这之前的2006年3月,公公因为拆迁安置,以自己的名义和政府签订了《安置房屋结算协议》,这套房现在由丈夫居住。07年8月,又因拆迁安置的问题,公公以小俩口的名义得到了另一套房,现由公公居住。这两套房都没有办理房产过户。2016年3月,双方因感情日渐平淡,时常争吵,走到了需要离婚的地步。
莫女士提出两套房一人一套,但沈先生觉得两套房都是老父亲的旧房置换得来的,不同意分。莫女士无奈之下找到张律师,张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法院一般不会分割房产,只会判决使用权,但沈先生与其父已经占有一套房,而莫女士无房可住,法院有可能将另一套房判给莫女士。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莫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不予处理,但原、被告离婚后如再居住在一套房屋内,显然不利于各自的生活,也对另行组建家庭产生不便。本案中,被告与其父现居住于另一套安置房之中,符合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以及相互照应的常理,而原告莫女士并无其他住房,因此法院判决第二套安置房归莫女士使用。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房产纠纷,在夫妻离婚之时极为常见。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一般考虑三个因素:买房时间、房款来源以及房屋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对于房产的分割意义重大,就像本案例中涉及的房产,因为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房子归谁,只是判了暂时归女方使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就是说房子必须要到房管局进行登记,登记之后才能说房子是谁的。一般来讲,以“房产证”为准,但如果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从没有办过房产证,以及没有完全取得房产证两种情况。对于后者,是指交了办理房产证的材料,但还没有最终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也属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除非登记的情况已经记载于“登记簿”之中了。

虽然婚姻有其特殊性,即夫妻之间积累财富购房,也有可能涉及双方父母的出资,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的房产证认定房子最终归谁。但分割夫妻房产,也必须先遵循物权法的规定,确保房产不是夫妻之外其他人名下的,之后才能根据“买房时间”“房款来源”等判断房子应该归谁。但也不能因为无法判决房子的归属,就不解决房子居住的问题,毕竟大量的案例中表明,需要明确房子归谁使用,以便各自另组家庭,就像本案说的那样。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具体而言,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无其他住处,法院会判决暂由其使用房子。

房子最终取得了产权,夫妻双方可以商量房子归谁,如果协商不好,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起诉的 时间没有限制,在拿到房产证之后随时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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