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离婚撤销案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3223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妻子已相处13年之久,从03年的相识、相知、相爱,再到05年的登记结婚,感情极为稳定。2011年,公司外派李先生到美国芝加哥深造,为期三年。妻子一开始是支持的,每天也会给打电话嘘寒问暖。但半年之后,妻子就受不了这种长期分居的生活,时常吵架。李先生为了解决这个感情危机,在2012年12月提前回国,但情况并没有好转。

2013年2月,妻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李先生接到传票后,非常惋惜,想重归于好,但妻子不接电话也不见面。开庭日期越来越近,李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张律师,想找到解决办法。律师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女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搜集李先生在美国期间写的日记,亲手做的礼物等,以说明李先生有挽回感情的诚意。同时分析了女方没有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院也不会判离。

法院判决

在律师的帮助下,妻子感觉到了丈夫的爱意,最终同意撤诉。

律师评析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之所以有很大的把握赢回妻子的芳心,除去用了真心实意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即在律师的帮助下预测到了判决结果——即使法官判决,多半也不会判离。实际上,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只有一个,即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在实际情况中,大量的离婚原因并不包含在上述几种情况之内。这导致很多的离婚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官不会准许双方离婚。这除了和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判案,不能超越法律任意解释有关外,也是由于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维护家庭的稳定要重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即使双方有矛盾,法院也会进行多方调解。法律因为其滞后性,必然不可能将社会上的所有行为都囊括在内。具体到婚姻来说,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何止万千,当然不可能全部包含。因此,很多案例之中,法院都会引用上述的第(5)项判案。但通常来讲,法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其他的4种法定情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本律师认为还可以从更深层次讨论这个问题。用几个条文、几十个字判断双方之间是否还有感情,是否科学?它背后制定的逻辑究竟是什么?我认为,正因为感情是人的主观感觉,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导致除了夫妻二人,其他人很难确切地知道双方感情究竟是好还是坏。因此,只能通过双方外化的行为推断感情是否依旧,比如有重婚、有分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感情可能出现了裂痕。法律才会制定上文说到的几个标准。有人可能认为,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法律为何要设置这些强制条件,让那些备受婚姻煎熬的人不得不继续忍受痛苦,这违背了人性自由。

我认为,婚姻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即延续后代以及传承财富,因此需要结为夫妻的双方“牺牲”一定的自由。这里的牺牲,不只是简单地分出时间陪伴另一方,也包括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包容,双方还需要互相承担责任。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决定了分开或者离婚,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事。而且大量的案例表明,人们在感情中态度并不明确,有时候甚至会有反复的情况,有些案例中法院不准离婚后,双方过了一段时间又重归于好了。因此当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闹到法院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而不是一味地强调“个人自由”而判决离婚。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官并不会做阻拦。而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法官只能以上文所说的标准,判断是不是该判离婚,这样才能保证相对地客观。如果离婚请求被驳回,经过六个月还是不能和好的,可以再次起诉到法院。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法院强制不准离婚的问题。

感情是主观的,生活却是客观的,双方经营好自己的感情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双方有了矛盾,首先应该加强沟通,如果不能再携手同行,好说好散也是很好的选择。如果有必要,可以提前搜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免起诉到法院,不被法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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