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敲诈勒索罪终获取保候审

2018-08-21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2800

案件描述

案情:

经过俞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院无需批准逮捕张某的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某甲邀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把钱分给张某甲,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办案人员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和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事实,首先,串供发生在张某被传唤之前,并非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组织和策划的此次串供,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再次,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张某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认罪态度是最好的。以上说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现也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属于以上规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分析:

犯罪嫌疑人张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保证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以后一定要努力工作,更好的回报社会,对家庭尽心尽力。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会再犯新罪,已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因此,我们请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张某,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检察院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意见。

经过俞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出具律师意见,最终张某被取保候审。张某出来后第一时间来到俞律师的办公室,向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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