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册与股东齐飞执行董事如何维权

2018-08-21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3567

 【案情简介】

卓某为某化妆品公司销售总监,位高权重,收入颇丰。因有特殊的人脉资源及化妆品供销渠道,故2014年9月,卓某与信任的两位朋友张某、安某共同创办了某美容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卓某占股5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张某占股20%,为公司财务主管;安某占股30%,为公司业务经理。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卓某发现自己被张、安二人架空,公司所有事宜均由二人私自决定,同时,公司财务账册及公章被二人带走,公司账上仅剩几百元。更糟糕的是,公司尚欠四家供货商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纷纷起诉公司要求清偿债务,卓某欲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执行董事卓某如何拿回公司公章及财务账册、且在未有公章及财务账册的情况下如何起诉、起诉事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等问题,就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卓某能否在未有公章的情形下以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张某、安某?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即使卓某没有公司公章,其也可以公司名义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结合本案,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卓某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公章的法律条文,上述条文是唯一一条与会计账册有关的规定,但从上述条文可知,股东的起诉对象只可为公司,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主体也是公司。结合本案,卓某即便提起侵犯股东知情权诉讼,也无法达到要求张某、安某归还账册的目的。

2、卓某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安某要求返还公章、账册及财物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正因为权利人无法从《公司法》条文中直接找到维权依据,因此可循他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完全有权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张某、安某返还财物,因公章、财务账册等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只是委托相关管理人员代为保管。结合本案,现卓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要求二人返还财物,二人拒不归还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咨询热线173-1869-1207
    028-62319028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25层03号

    邮箱:faye@fayelawyer.com‍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0934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律师咨询电话

    17318691207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