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龙某与深圳市某教育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12-06 来源: 浏览:2857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林某、龙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教育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关于
成都龙泉驿区某某幼儿园股权及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
标的园所100%股权及资产,乙方同意受让甲方100%股权,转让价格为145万元。转让款分
三期支付,乙方分别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3.5万元,于标的园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举办者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58万元,于标的园所交接工作完成后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3.5万元。合同签署完成后如乙方非特殊原因延期付款,需按银
行利息支付滞纳金,如乙方迟延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5万元。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林某、账号6214xxxxxxxxx613。
2017年4月形成的《付款备忘录》载明,教育公司与林某、龙某在2016年7月签署了
《股权及经营权转让协议》,林某、龙某按约定协助配合教育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了幼
儿园全部过户及交接手续。截至2017年4月?日,教育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未能按约定时
间支付第二笔转让款余款28万元及第三笔转让款43.5万元。对该部分未付款项,经双方协
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教育公司在2017年4月?日前支付完第二笔转让款尾款28万元,
在2017年5月?日前支付第三笔转让款43.5万元;2.第二笔转让款58万元及第三笔转让
款43.5万元,教育公司需计算从2016年12月?日起至支付之日的银行利息(按年息7%)
给林某、龙某,银行利息随同第三笔转让款一起支付。备忘签署人栏有林某、龙某签字、捺
印,教育公司(代表)栏有刘某签字、捺印,幼儿园栏加盖幼儿园印章,2016年12月6日
签发的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负责人变更为刘某。
本所律师代理林某、龙某追索逾期转让款共计385000元;追索违约金50000元、追索
逾期支付利息40844元。
法院判决
被告深圳市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某、龙某支付逾期转让
款385000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4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教育科技公司负担4000元,由原告林某、
龙某负担219元。
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但实质上争议为付款的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本所律师第一步先固定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需要依托证据来进行还原,因而固
定法律事实也就是固定本案证据。就本案而言,证据部分首先要确定主体证据和管辖证据,
其次要固定股权转让所对应的合同、银行付款流水明细、补充协议、微信、录音等辅助证据,
最后要固定深圳市某教育科技公司尚未履行支付义务以及林某、龙某已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
完全的合同义务,进而对胜诉权进行保障。
在本案中,有一定的细节部分例如深圳市某教育科技公司主体在深圳,授权成都的刘某
经办股权转让事宜,但在补充协议中,仅有刘某签字却无公司盖章,属于证据瑕疵、也可能
是公司故意为之,当然也因为这一证据瑕疵,让林某、龙某的利息主张未能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也提醒了我们在日常的商事交易流程中务必要重视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尽可能在法
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契约协议的拟定和签署,避免瑕疵证据,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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