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2018-12-20 来源: 浏览:3003

 案情简介:

秦某于2011年2月到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实际上每月秦某实际到手工
资约8000余元。2017年8月秦某因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现其公
积金提取基数仅为2800元与实际严重不符,秦某立刻到社保局查询
其社保费扣缴基数发现公司每月是按照3500元为基数进行缴纳社保。
随即秦某到公司与公司交涉要求其补缴社保,公司称是按照合同约定
工资进行购买并不违法。
2017年11月秦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公
司负责人到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就此次仲裁进行咨询并委托法也律
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裁决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
2、驳回秦某其它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中秦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
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
四十六条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案中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未
足额缴纳社保”是否符合“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秦某提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
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承担
相应责任。
公司代理人认为公司已为秦某缴纳了社保,不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购买情形,所以单位不应承担支付补偿金责任。
最后仲裁支持了我方意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认为仅存在未购买社保的情形才能主张赔偿
金。
律师支招:
那么出现单位未足额购买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呢?
出现这种情形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进行补足社保;如单位
拒绝补缴,劳动者可借助行政手段进行救济,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由社保局进行征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征收,这是
社会保险历史新的一章开始,但愿能杜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切
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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