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01-29 来源: 浏览:3052

  一、基本案情

  2017年02月03日15时30分,陈某某驾驶川ATL176的小型客 车,行驶至金牛区永陵路18号前停车上乘客起步右转行驶时,与刘 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 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 认: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川ATL176小型客车的所有人 是廖某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 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陈某某。廖某某又与成都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签订 了服务协议。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中成都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以自己与廖某某不是挂靠关系,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也不是挂靠协议抗辩。出租服务公司认为:1.廖 某某自己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主经营权且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双方不 是通常意义上的出租公司与出租司机的关系,我司仅仅是政府为管理 这一类型的出租司机而建立的公司;2.我司仅仅每月收取管理费200 元和代为缴纳税费的杂费,按照行业管理,如果双方是挂靠关系,所 收取的规费不可能这么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挂靠通常 是指肇事车辆以单位的名义营运,而单位向车辆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 利的方式。本案中肇事车辆是以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营运,同时 又要向公司缴纳管理费。虽然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较低,管理力度较小, 但是仍然是挂靠的表现形式。 2.然后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又以服务协议中明确了车辆出现事故 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车主抗辩。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发生事故的 一切责任由车主廖某某承担,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是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明确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事后追偿是其与 廖某某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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