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璐律师
律师职级:办案中心副主任、专业组长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2组-蒋璐律师
当婚姻的裂痕以背叛的形式骤然撕开,许多姐妹在震惊、心碎之后,最先涌上的往往是一股难以遏制的冲动。
为了抓住那个 “背叛者” 的实锤,为了在这场情感与尊严的较量中占据上风,不少人会立刻想到用最直接的方式 “讨说法”—— 或是情绪激动地找第三者对峙,或是不惜重金委托私家侦探,试图用偷拍、窃听、甚至闯入私密空间等手段,搜集所谓的 “铁证”。
这种行为不仅无法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权益支持,反而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而陷入被动,稍有不慎就可能从婚姻中的受害者变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者。
在婚姻纠纷的取证中,“手段合法” 远比 “内容真实” 更重要。与其让冲动主导行动,最终落得 “有理说不清” 的结局,不如先厘清合法取证的边界与方法。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中增设的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类型局限、证据标准不明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在日常生活及实践判例中,“出轨”作为最多出现的一方过错情形,因无法达到上述第二项“与他人同居”的判定标准,往往被法院判定驳回诉讼请求。
换句话说,法院即否定了将偶发性“婚内出轨”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但多次、频繁性婚内出轨,已有部分案例显示法院支持该损害赔偿,故多次、频繁性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符合兜底条款的认定?又应该以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证明?
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探讨多次婚内出轨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分析证据收集与认定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和当事人维权提供参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相较于原《婚姻法》第46条,扩大了无过错方对于离婚赔偿的请求条件范围,加大对无过错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救济的可能性。
但目前为止,司法实务对何谓“其他重大过错”并无完全统一认识,故而给了法官更多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1091条已规定的其他四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分析和总结,该四种情形存在一些共性,即过错方行为恶劣、主观恶性强、损害后果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影响无过错一方身心健康、婚姻稳定及社会和谐),“其他重大过错”应为同一评定标准,故本律师认为是否构成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多次婚内出轨虽未直接列入法定情形,但根据上述重大过错评定的参考因素,若符合以下条件,法院较有可能认定其构成“重大过错”:
1、过错行为的性质与情节
(1)主观恶性:过错方主观上是故意、恶性较大,明知其行为违反忠诚义务、会导致婚姻遭受伤害而为之,而非出于意外等其他原因。
例如:过错方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在他人面前炫耀、夸夸其谈;被揭穿后不承认错误,逃避问题、找借口,向无过错一方泼脏水。
(2)行为的持续性和重复性:长期、持续性与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制止后仍然屡教不改。
2、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1)物质损害:因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量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过错方擅自处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因过错方行为致使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第三方医疗费、私生子抚养费等。
(2)精神损害:因过错方行为给无过错方、孩子带来精神创伤,例如严重抑郁、焦虑、躁郁,或对其人格尊严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例如,(2023)京0112民初28896号一案中,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曾为夫妻(2014 年结婚,2020 年 7 月离婚,育有一子)。离婚后,闫某以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赵某支付 55 万元损害赔偿金。
被告赵某提出抗辩,称闫某的起诉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且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赔偿情形,双方均已重组家庭,请求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闫某于 2020 年 12 月发现 2019 年 7 月左右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录像可证明赵某婚内出轨,赵某对录像真实性无异议。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因闫某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且适用《民法典》更利于保护权益,故其诉求未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法院认定赵某婚内多次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给闫某造成精神损害,赵某依法应当对闫某进行精神赔偿。但闫某主张的 55 万元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闫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可见,“婚内多次出轨”在具体的背景下或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由主张损害赔偿即无过错方举证证明过错方的出轨事实,而合法、有效的证据,需满足法律上的“三性”:
① 合法性
1、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形式合法,即提供的证据符合形式要件;
3、来源合法,即取证的方式合法,并非非法取得,举例来说,非法入侵他人电子设备、安装针孔摄像头、请私家侦探等行为取得的材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认定为证据,甚至有涉刑的可能。
例如(2017)赣0702刑初487号一案,为便于跟踪和窃取私密信息,被告人刘某购买了车辆追踪器、单筒望远镜、无线针孔摄像设备等器材及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同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趁目标车辆停放在水岸新天地停车场处时,将车辆追踪器秘密安装在该车底盘处。
本院认为,刘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② 真实性
1、形式真实,即形成过程是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虚假的 、伪造的;
2、内容真实,即内容客观地反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
例如,经过技术处理、无法辨认真伪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③ 关联性
在证据符合合法性和真实性后,提交的证据和将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后具有相关性。
简单来说,过错方与第三者并排走在一起的照片(无亲密动作),无法成为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
例如,在(2022)辽01民终17514号一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琪曾为夫妻,2018 年结婚,2021 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美琪以邓某婚内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索赔,邓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刘美琪诉请:以邓某婚内多次与陌生女子举止亲密且将其带回家为由,要求邓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5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邓某婚内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刘美琪主张的 5 万元缺乏充分依据,酌情判决邓某赔偿 8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邓某上诉称一审 “认定其与陌生女子有亲密关系” 属事实错误(主张该女子是帮忙的普通朋友,证人与刘美琪有利害关系,证据不足),且 “依据《民法典》判其承担责任” 属法律错误(认为自己无重大过错,离婚因家庭琐事,与异性交往正常)。
法院经查:刘美琪已提供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结合证据内容可确认邓某婚内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该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与离婚存在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邓某赔偿刘美琪 8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邓某承担。
第一类: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
(1)出轨方及第三者的书面悔过书、保证书
注意事项:最好写清楚第三者的信息、出轨时间、出轨情节等。
(2)配偶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
注意事项:截图或录屏应注意录取、截图双方账号信息、实名信息。
(3)亲密照片、视频、开房记录、行车记录仪聊天内容
注意事项:合法取证,照片、视频都应有双方清晰人脸,同时出现亲密、逾矩动作。
第二类:间接证据(需形成证据链、综合使用)
(1)消费记录(如酒店、餐厅、礼物支出)、支付宝代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流水
注意事项:尤其注意特殊数字520、1314、666、888、999等,可从支付宝、微信账单及银行APP直接导出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流水。
(2)证人证言
注意事项:如找邻居、朋友等多方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
1. 留意细节,提前做准备:注意配偶行为变化,如突然频繁加班、出差、注重打扮、对手机等隐私物品格外敏感、突然改密码、电话不接、态度变化等,从中寻找线索,提前做好心理和接下来取证的准备。
2. 掌握通讯设备,拿到主动权: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了解配偶常用社交账号、手机密码、支付密码、行车记录仪等,通过查看手机、平板、电脑、行车记录仪等查看有无异常登录地点或可疑聊天、再层层深入查找线索。
3. 与配偶沟通,充分取证:可考虑选择合适时机与配偶坦诚沟通,询问异常行为原因,同时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全部沟通过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若配偶承认出轨,该录音可作为证据。
4.及时签字,保留书面证据:配偶如承认出轨,在愧疚期内,及时要求其签字保证,留下书面自认证据,并尽快保留好原件。
在民法典及实践背景下,多次婚内出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成为被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情形,但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时,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在于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达到,在此,律师建议无过错方应注重合法、合法取证,必要时寻求律师协助,以提高胜诉可能性。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咨询热线:15528365627
企业邮箱:faye@fayelawyer.com
联系地址:高新区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中心B座32楼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