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媛媛律师
律师职级:专业组长、核心律师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1组-王媛媛律师
一张小小的保单,在离婚时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重大争议焦点。随着保险产品的普及,离婚案件中涉及保险分割的情况日益增多,尤其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现金价值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难题。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
换句话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你买了保险产品以后,中途不想继续交保费或保费缴足以后要进行退保,能从保险公司退回来的钱的金额。
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的分割往往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离婚时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某些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保险,或在特定情况下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能不被分割。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2023)鲁1425民初47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5份短险及1份重大疾病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依法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2024)辽10民终1214号案件中,王某明确主张分割保险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已交保险费,而不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但法院认为“缴纳的保险费已转化为保险利益,主张分割时该保险利益即体现为保险单现金价值,故仅能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可参考: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单上应分摊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因为该保险单向销售保险人员支付的提成-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可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处理。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在上海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案件中,王女士婚前购买、婚后持续缴费的一份储蓄型保险已缴纳保费60万元,现金价值达38万元。
法院判决:王女士继续持有该保单;王女士向李先生支付相当于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即19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持了保险合同的连续性,又公平地保障了非投保方配偶的财产权益。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保险分割问题时,通常会考虑保费来源、投保时间和保险类型等多个因素。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涉及保险分割的离婚案件时,我们经常看到当事人因证据不足、保单性质不明或投保行为不规范而导致权益受损。
以下从实务角度提供几点建议,帮助您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后更好地管理与保护保险相关财产权益:
建议夫妻双方建立家庭保单档案,包括:
保险合同原件及重要条款页复印件;
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扣款授权书等),明确缴费时间、金额及账户;
保单年度报告、现金价值表等体现保单价值变动的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及其变更记录。
尤其是婚后投保的保单,应单独整理并标注保费来源(如个人账户或共同账户支付)。
若使用个人财产缴费(如婚前存款、父母明确赠与个人的资金),应保留相应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证据,以证明保费的非共同财产性质。
若为婚后共同收入缴费,即便仅由一方账户支付,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建议在缴费备注中注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投保人:拥有保单所有权及现金价值控制权,离婚时通常作为分割主体。若希望保单完全归个人所有,可考虑以个人财产投保并自行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险(如健康险、意外险)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费,现金价值仍可能被分割。
受益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的,可能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不分割,但若退保则现金价值仍属夫妻财产。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投保意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定期检视保单,必要时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明确某些保单的归属,避免离婚时争执。
若已进入离婚协商阶段,可共同委托保险专业人士或鉴定机构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分割依据。
若诉讼分割,应向法院提供完整的保单信息、缴费记录、现金价值证明等。
根据保险类型与资金来源,明确主张“不予分割”“分割现金价值”或“折价补偿”,并准备相应法律依据与案例参考。
如对方提出退保分割,可主张保持合同连续性并主张折价补偿,尤其是对仍有保障需求或长期储蓄意义的保单。
为子女投保的,建议保留能体现“赠与意思”的证据(如书面说明、聊天记录等),增强“赠与成立”的说服力。
若婚姻出现危机,谨慎使用大额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以免引发对方主张恶意转移财产。
离婚时保险分割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类型、保费来源和投保时间这三个关键要素。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有地方法院将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如果退保,另一方则可要求分割现金价值。

具有投资性质的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储蓄型保险,其现金价值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因其人身属性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更好地处理保险资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保险在婚姻财产中往往兼具保障、储蓄与投资属性,其分割涉及法律、金融与情感多方面因素。
建议在婚姻各个阶段保持清晰的财产意识与证据习惯,必要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以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降低离婚过程中的法律与情感成本。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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