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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抚养权,真实判例中的关键节点有哪些?一文说清

2026-06-18 134
承办律师

王怡律师

律师职级:专业组长、核心律师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7组-王怡律师
 

前言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议最激烈的一环。
 
一旦启动“抚养权争夺战”,种种手段层出不穷:抢夺、藏匿,甚至家暴……
 
法律如何定分止争?裁判者依据什么判断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及其系列司法解释已构建起一套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裁判体系。
 

 

《民法典》的基础的判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给出了原则性指引: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纠纷中,两周岁、八周岁是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子女年龄的大小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判决有着极大的影响。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系基于婴幼儿对母亲哺育和照料的特殊生理依赖。
 
将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是照顾女方、子女原则的体现;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应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综合评估双方抚养条件;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通常会通过单独询问等方式核实意愿真实性,避免其受一方父母不当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抚养权判决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有了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案件中,仅以年龄来作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很明显无法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针对此种现象,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中,针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具体可以归纳为:父亲可以直接抚养的情形、协议优先的情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的情形、协助抚养的情形以及轮流抚养的情形。
 

 
① 父亲可以直接抚养的情形
 
根据《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针对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存在以下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该条法律规定直接打破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中未满两周岁应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
 
其核心要义在于,母亲一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重大疾病或有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
 
针对第(一)款中载明的“传染性疾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丙类。
 
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艾滋病、梅毒、猩红热等。
 
而“其他严重疾病”概念范围更广,通常指那些可能严重影响患者本人生命健康、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长期治疗且耗费巨大精力财力,从而客观上导致其无法妥善照顾子女的疾病。
 
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就列明了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28种核心疾病。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单以疾病的类型而下定论,还会结合是否是“久治不愈”来进行综合判断。
 
如患有的疾病是否存在强传染性、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所患疾病是否不利于子女随其生活。
 
② 协议优先的情形
 
根据《解释(一)》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针对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由父亲直接抚养且不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也是《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在子女抚养层面的一种体现。
 
③ 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的情形
 
根据《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针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由一方进行直接抚养: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其中,本条第(四)款与第四十四条类似,如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疾病或其他情形,不宜与子女长时间共同生活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而本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核心均在于,是否存在已有或将来可能有其他子女。
 
换言之,如双方在同等条件下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有其他子女的(如上一段婚姻的子女、其他非婚生子女),可以考虑直接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或其中一方已经绝育或确实无法生育的,即该方将来不可能另行生育子女,而另一方存在生育能力的,可以考虑由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直接抚养。
 

 
④ 协助抚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该条主要针对的是长期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料,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愿意继续照料的,可以作为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考虑条件。
 
其核心考虑在于,未成年人已经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已经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参考案例:(2022)豫1628民初1407号
 

 
⑤ 轮流抚养的情形
 
根据《解释(一)》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在有利于子女保护的前提下,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本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其前提为有利于子女的保护,该原则是轮流抚养的必要前置条件。
 
例如,如双方当事人并非居住在同一城市,甚至并非居住在同一省份,即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轮流抚养。
 
但从子女的生活、学习的现实条件出发考虑,轮流抚养将会不断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在此种情况下,不应支持轮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于抢夺、藏匿子女情形的进一步预防
 
《解释(一)》中,虽然以大篇幅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显示,2020-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年增长率达21.4%
 
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对抚养权归属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仍有许多人通过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以期将孩子“拖满”2周岁来打破原则归母亲抚养的规定。
 
或希望通过此种形式强行给孩子建立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以此来加大自己在判决中获得抚养权的概率。
 

 
但这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另一方法定的监护权,另一方面也通过人为割裂的方式阻绝了父母子女的联系,无疑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以期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均对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从条文内容来看,该条明确规定了,不仅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双方的近亲属也被纳入了本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内。
 

 
此外,针对确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被侵害方可以在分居或离婚期间提起监护权之诉,暂时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或不存在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事实上,各地法院对于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均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如甘肃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典型案例之十——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珠海中院发布2024年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
 

 
通过上述甘肃、珠海两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亦可看出。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即使在审理、判决时子女已经与抢夺、藏匿方存在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
 
但该种共同生活居住属于一方当事人以人为破坏、强行建立的形式形成,法院在判决时对此种行为通常倾向于不予支持。
 

抚养权证据收集指南

 
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抚养权相关诉讼中,除了请求权基础以外,证据的作用也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结合《民法典》及相关系列司法解释有关抚养权的规定,以下证据可以着重收集:
 
① 有关子女年龄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② 有关子女真实意愿的证据
 
(1)法院对孩子单独的询问笔录
(2)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时表达意愿的视频、信件
(3)中立第三方的证人证言或评估报告,如申请法院进行亲子关系评估、调查等
 
③ 有关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证据
 
(1)收入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近一年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APP截图
(2)资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证明有稳定住所);车辆登记证;存款证明
(3)教育规划:意向学校的信息、学费缴纳凭证、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等,证明能为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④ 有关一方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的证据
 
(1)针对家暴、吸毒、赌博等恶劣行径:报警回执、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针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医院病历、诊断证明
(3)对方有婚外情的保证书、照片、聊天记录等
 
⑤ 有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证据
 
(1)居住证明:房产证或长期租赁合同
(2)社区环境证明:与邻居、物业的良好关系证明
(3)学习环境证明:当前学籍信息、成绩单、老师证言,证明子女在当前学校适应良好
(4)与子女出行游玩、辅导学习的照片、录像等
 
⑥ 有关协助抚养的证据
 
(1)祖辈的证人证言:愿意协助抚养的承诺书,并最好能出庭作证
(2)祖辈的抚养能力证明:祖辈的健康体检报告、退休金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如同住)
(3)历史抚养证明:过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支付学费、医疗费的记录等,证明已形成稳定的依赖关系
 
⑦ 有关孩子现状、日常照料的证据
 
(1)日常陪伴证据:大量不同时期的亲子照片、视频,内容涵盖日常起居、学习辅导、外出游玩、庆祝生日节日等
(2)抚养付出证据:为子女购买衣物、食品、学习用品的购物记录;支付培训费、学费、医疗费的转账凭证;家长群聊天记录(证明积极参与子女教育)
 
⑧ 有关生育能力的证据
 
(1)医疗机构证明:绝育手术证明、病历诊断(证明丧失生育能力)
(2)对方生育情况证明:如对方其他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信息等,用以证明对方已有其他子女
 
⑨ 有关双方抚养意愿的证据
 
(1)积极争取的证据:书面抚养计划(详细阐述对子女未来的生活、教育、医疗规划);参加家长会、学校活动的记录
(2)对方消极态度的证据:长期不支付抚养费的记录;长期不探望、不关心子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⑩ 有关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特别举证指引
 
(1)核心证据:人格权禁令裁定书、报警回执(记录抢夺藏匿事实)、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如目击邻居、幼儿园老师)
(2)辅助证据:显示对方位置异常的聊天记录(如突然拒绝探视、谎报位置)、机票车票记录(证明对方将子女带离常居地)、求助妇联或社区的记录
(3)后果证据:子女被抢夺后情绪不稳定、学业中断的证明(如老师证言、心理咨询记录)
 
当然,在实际案件中,除了证据的关联性以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与抚养权的归属息息相关,因此,在收集相关证据时,还需要着重注意如何有效、合法取得证据。
 

 

结语

 
婚姻诉讼中的抚养权之争,从来不是父母双方的 “输赢博弈”,而是一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权益考量。
 
从《民法典》划定的 2 周岁、8 周岁关键年龄节点;
 
到《婚姻家庭编解释》细化的优先抚养情形、协助抚养条件;
 
再到 2025 年新规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明确惩戒,法律始终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防线。
 
而证据,正是打通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关键桥梁。
 
我们深知,每一份证据清单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
 
举证的目的绝非为了加剧对抗,而是为了帮助法庭看清真相,从而做出最符合孩子长远利益的裁决。
 
最终的胜诉,不应是父母一方的“战利品”,而应是孩子能够在一个有爱、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的“保障书”。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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