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是否有效?

2026-06-18 115
承办律师

鲁宁律师

律师职级:专职律师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五组-鲁宁律师
 

前言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通常会一并处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
 
尽管双方通常认为已就债务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将部分或全部债务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或认定某些债务系单方产生并应继续由其承担的个人债务,但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仍可能将男、女双方一并主张权利,从而导致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外责任承担规则以及内部追偿机制。
 

案例聚焦

 
案例:(2025)京03民终18326号
 
基本案情:
 
2014年,倪某与焦某结婚。后二人于2021年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
 
2017年至2019年间,王某向倪某累计借出本金150万元。倪某在收到借款后,也多次按照双方约定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并于2022年与王某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就双方之间借款的本金、利息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24年,因倪某未归还债务,王某将倪某、焦某一并诉至A法院,要求倪某与焦某连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2025年8月6日,倪某与焦某经B法院组织调解离婚,在该调解书笔录中倪某称:“无夫妻共同债权,我之前做生意在外面有一些债务,属于我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因此由我自行承担,不需要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A法院)判决由倪某、焦某偿还王某借款并支付利息。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倪某、焦某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即便焦某主张其与倪某离婚时约定债务与焦某无关,其离婚时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债权人”,并据此驳回了焦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即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亦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法院在判断某笔债务的性质时,一般不会考虑夫妻双方是否离婚,而是会依照《民法典》第1064条等法律相关规定,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1.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2.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3.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往往是因为债务为双方所认可,或者为双方所受益,那么无论夫妻双方关系产生什么样的变化,都不能够排除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

 
法院一般不会因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约定,或者夫妻一方作出由自身偿还的承诺,而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据此要求仅由一方来偿还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双方达成的约定或者一方作出由自身偿还的承诺,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具备外部效力。
 
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利用特殊的身份关系,恶意串通,将债务约定给无力偿还的一方,进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进行了约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可以理解为,无论男女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无论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文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处理,只要没有还清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不影响债权人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该类约定的法律效果为:
1.对外: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2.对内:可作为后续追偿依据。
 

内部追偿机制与责任分担

 
关于债务承担范围的界定,若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则应当以双方约定优先;若无明确约定,但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判决确定承担比例,则须依据判决执行;在既无约定亦无判决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负担、协议内容及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并非当然适用固定比例分担规则。
 
超额清偿的一方,在超额清偿的范围内,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2款规定: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25)京03民终18326号
 
基本案情:
 
万某与孟某某原系夫妻,2016年6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后所有债务全部由孟某某承担。
 
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欠案外人靳某某货款,经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一审、淄博中院二审判决,万某、孟某某共同支付靳某某货款533630元。执行阶段,法院从万某账户强制执行扣划553449.40元(含本金、诉讼费、保全费、利息、执行费等),2020年11月11日执行完毕。
 
后万某诉至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要求孟某某返还代偿款 553449.40 元。一审以万某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未经质证、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款项由其个人偿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某与万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533630元货款为二人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依约应由孟某某承担。现万某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全额清偿案涉债务,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孟某某追偿。一审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令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某垫付款553449.4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裁判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内部追偿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内债务承担的合法约定,对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共同偿还,但对内可按离婚协议确定最终承担主体。一方超额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有效离婚协议,向约定的债务承担方追偿代偿款项
 
注意:对于超额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时的成本,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法院只会处理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此在约定债务承担原则时,可以将可能发生的成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以及承担原则一并敲定下来。
 

 

特别提示:恶意债务风险

 
法律除了赋予清偿债务一方的追偿权外,还存在一个“保障性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恶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主张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感情破裂、处于离婚诉讼前后阶段,若突然被主张一笔从未知晓、无合理解释、无真实交易凭证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警惕是否为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
 

 

总结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或经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仅由一方承担债务的。
 
虽然此类安排无法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具有约束力,始终存在相应的法律价值。
 

 
(注:以上案例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权威报道整理,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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