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的3类常见情形——从6个真实案例看核心雷区!

2026-03-25 501
承办律师

陈秋萍律师

律师职级:资深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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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资深组-陈秋萍律师
 

前言


总有人想用一纸协议,将婚姻里的海誓山盟定格成永恒。

但当夫妻怀着“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的期许签下财产协议时,却鲜少有人知道,那些藏在字里行间的“爱之承诺”,可能会因触碰法律红线而沦为一纸空文。

本文将结合6个典型婚姻纠纷判例,撕开婚姻协议里的三大致命陷阱,为你敲响警钟。
 

1.情形一:因协议存在胁迫而无效


当笔尖落下的不是自愿,而是恐惧与被迫,这样的协议注定先天畸形。

案例一:(2013)东民初字第01649号

妻子林某与丈夫张某结婚多年,但张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0年,张某胁迫林某到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四套房产全部归张某个人所有。后林某诉至法院并主张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走访查证多名证人(包括派出所、林某公司、居委会、医院、其他证人),确认张某家暴情形长期存在,原告的身体、精神、心理上均受到了伤害。

法院判决:2010年2月双方所签的公证协议系被告采取暴力行为对原告身体造成折磨,致使原告心里产生恐惧感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所签订的。故该公证协议自始无效,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依法分割。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提醒:

在面临配偶以离婚、散布隐私、家庭暴力等为由变相胁迫,要求签署婚内协议的情形时,请务必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录音、报警、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并留存鉴定意见等方式,系统固定相关证据。

这是日后证明存在胁迫事实、主张相关民事行为(如签署协议、捺印等)可撤销或无效的关键依据。
 

2.情形二:因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当协议沦为道德绑架的工具,法律终将亮起红灯。

案例二:(2019)苏08民终3201号

“江苏‘忠诚协议’第一案”,李某因出轨与妻子马某签订“净身出户+赔偿20万元+放弃抚养权”的协议,后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对方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效,“忠诚协议”系道德义务,不能直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但可结合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据此,酌情判定马某分得70%的共同财产。
 

(图源:江苏法院网)

 

案例三:婚内“AA制”协议案

南宁张某与李某结婚30年后,双方签订协议,对家庭财产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等内容做了约定。

后续张某更是十余次过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扎辛苦费3000元”“30年家电费4万元”“异议方赔偿1000万元” 等清单,要求妻子签字。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结扎营养费” 涉及人身权益金钱化;“异议赔偿” 带有威胁性质,均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

(图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婚姻应以感情和伦理为基础,而非商业交易。

“出轨净身出户”“结算分手费”“家务明码标价”等这类试图用金钱买断或量化婚姻义务的约定,在法律上往往行不通。

在起草婚内协议时,应聚焦于现有财产的合法分割与安排,而非试图对情感、身体或未来不确定的行为设定严苛的金钱惩罚。
 

3.情形三: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


当签约目的偏离财产分割本质,协议终将沦为空中楼阁。

案例四:(2021)京0111民初6530号

北京金某1与魏某曾离婚后复婚,后又经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于2018年7月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离婚时案涉房屋归女儿金某2所有”,金某1认为该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其离婚时反悔应认定未生效,且房产未变更登记,自己作为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第一份涉案《婚内财产协议书》虽提及离婚时房产归属,但并非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第二份《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签署初衷是维护夫妻关系、挽救破裂的感情,而非真实财产分割意思表示,因此协议无效,该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五:(2024)豫1425民初4446号

2023年初,韩某与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当时为了稳定刘某的情绪,巩固双方的感情,刘某引诱韩某:签了协议就不离婚。

于是韩某与刘某于2023年5月26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内房屋归刘某所有。5日后,刘某就以该协议为依据,将韩某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并且诉请依据该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韩某主张其受刘某“签协议即不离婚”的欺骗,在违背真实意愿下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结合刘某随后持该协议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的事实,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该协议应予撤销。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婚内财产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进行归属约定,签字即生效。

故若遇配偶以“挽救婚姻”为名要求签订婚内协议或为购房“假离婚”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等情形,需特别警惕,避免人财两空。
 

4.特殊情形


笔者在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给予另一方的情形。对于此种约定,司法判例倾向于认为具有赠与性质。

因此若签署协议后房屋完成过户,视为赠与完成;未过户,一方主张撤销的,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撤销。

案例六:(2017)京0114民初14619号

北京林某与蔡某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共同财产,如汽车、股票等以及林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做出了约定,约定林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归蔡某所有,林某若反悔,应补偿蔡某200万元。

法院判决:对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如汽车、股票等),因系双方真实合意且不违法,应当为有效约定;对于婚前房产赠与部分,因未登记,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林某有权撤销;协议中的“200万补偿”条款,因林某未举证证明该条款存在可撤销事由,且起诉时已超撤销权行使期限,故该条款仍有效。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增强协议效力的相关措施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可增强协议效力的相关措施。

自愿原则升级

签约时可视情况增加第三方见证程序(如律师在场、公证处公证),同步签署《自愿签约声明书》;若一方曾有出轨、家暴史,可在协议中注明 “双方已就过往矛盾充分沟通,本次签约无任何心理压迫”。

因避免在对方醉酒、重病、情绪崩溃时要求签约,此类情形易被认定为 “乘人之危”。

其中,婚前房产赠与是 “最危险的约定”,未登记即未生效,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均无法对抗物权公示原则。

合法原则深化

(1)婚前财产披露清单化:双方需列明婚前房产、存款、股权等具体清单,并签字确认“无遗漏”;

(2)过错赔偿条款结构化:例如“若一方与他人同居,需赔偿对方50万元(以法院认定为准)”,避免模糊表述;

(3)清晰原则强化:增设“协议目的条款”,明确“本协议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的真实分配,与离婚、子女抚养等无关”;

(4)附条件赠与合法化:若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需注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履行赠与义务”,避免“离婚时生效”的附条件表述。
 

6.总结


婚内财产协议应立足于合法、自愿、真实的财产安排,而非情感捆绑或胁迫。

愿你在签署协议时,既有 “执子之手” 的勇气,也有 “明明白白”的智慧!

最好的婚姻,从来不是靠协议捆绑,而是彼此看透人间烟火后,仍愿以真心换真心,最好的婚姻协议,也从来不是束缚彼此的锁链,而是照亮共同未来的灯塔。

(注:以上案例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权威报道改编。婚姻协议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财产尽职调查、签约程序见证、条款合规审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本文作者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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