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法律何以成为家暴受害者的庇护所?从典型案例到维权之路:一文讲清家暴认定标准、证据收集与司法救济途径

2026-04-09 113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重案律师团队成员-李晓通
 

前言


婚姻本应是安全感的归宿,而非暴力的温床。

当冲突跨越了法律边界演变为身体或精神的侵害,它就不再是“家务事”,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面对家暴,受害者需要的不是隐忍,而是及时启动法律保护程序,将侵权行为阻隔在法律的防线之外。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系统地梳理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证据收集要求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帮助受害者了解自身权利,知晓维权路径,依法有效保护自身安全。

从典型案例看家暴的真相


案例一:贺某阳16次实施家暴案
 

案情回顾:谢某梅婚后不到两个月即遭第一次家暴,孕期被殴打3次。她曾6次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向妇联、社区、民政部门等求助,却未能阻止暴力升级。2023年4月24日,谢某梅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同日,被丈夫贺某阳尾随并挟持至酒店,遭遇第16次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谢某梅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阳长期多次虐待妻子谢某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贺某阳一人犯数罪,依法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二审维持原判。


(图源:中国法院网)


最终,家暴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家庭暴力不仅在于身体上的伤害,更在于持续的心理威慑和控制,法律要如何才能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

此案揭示了家暴受害者在寻求帮助过程中面临的系统性问题,以及改善法律和社会支持体系的迫切必要性。


 

法律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


选择将往事揭过,无法换来风平浪静。善意在蛰伏的恶念面前如同脆弱的薄冰,妥协往往会被对方默许为下一次更甚暴行的开端。

(一)家庭暴力的具体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扩展了认定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家庭暴力通常包括:

1.身体暴力:殴打、踢踹、捆绑、掐压、烫伤等直接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2.精神暴力: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诽谤、跟踪、骚扰,造成心理创伤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冲突的区别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其核心在于:

1.控制性:一方以暴力手段建立和控制对另一方的支配权;
2.周期性:往往呈现“紧张积累-爆发暴力-道歉-再次紧张”的周期循环;
3.渐进性:暴力程度随时间推移持续升级,不会自行消停。


需注意:偶尔的争执吵架不属于家庭暴力,只有经常性、习惯性的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任何程度、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应引起重视。

案例二:成都金牛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梁某某、陈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15年,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工伤致残程度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陈某受伤致残后,梁某某嫌弃陈某,并持续通过微信贬损陈某的智商、称其为废物。后梁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陈某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主张。

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梁某某不顾陈某身体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持续贬损陈某,对陈某形成精神打压。梁某某的行为对于身体残疾的陈某而言伤害较大,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梁某某存在过错。根据梁某某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梁某某向陈某支付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款,并判决梁某某分得40%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分得60%夫妻共同财产。

(图源:四川法治报官网)


该案明确了语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裁判规则,保障了残疾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观,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证据收集:维权之路的基石


法律需要证据的丝线编织出完整的网格。证据是冲破家庭暴力漩涡的舟楫,是法律得以介入的凭依。

家暴案件的维权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家暴发生时,受害者应在自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留存以下证据:

(一)两项基本证据

公安部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1.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2.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二)八大辅助证据

《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八种辅证类型:

1.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4.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伤情鉴定意见;
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7.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8.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实践中,家暴案件的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有“即时取证”的习惯,暴力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拍摄伤情照片(正面、侧面均须留存),并保存时间戳,就医时应主动告知医生伤情来源,确保病历如实记录,切勿隐瞒。


 

司法保护:法律救济的最终道路


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并非虚幻不实的口号。其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消除过往已然发生的伤害——痛苦无法逆转,但后果可以重塑。

发生家庭暴力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除此之外,还可以:

1.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2.拨打12338妇联热线进行在线咨询、求助;
3.寻求邻居、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帮助;
4.到医院验伤,向医生陈述伤情的由来,保留病历、就诊小票等资料;
5.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若申请方不服驳回或被申请方对保护令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总结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是一道明确的界限,帮我们把暴行从“家务事”的模糊地带里彻底拎出来。

越是深入了解家暴困境,笔者越能深刻地感受到:

家暴本质上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无底线的尊严消耗,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无底线的情感霸凌。因为这种霸凌发生在隐秘的角落,所以走出第一步才显得尤为艰难。

家应该是温暖的避风港,不该是受害者痛苦的深渊。深陷泥沼、痛苦挣扎,这种情况下勇气就成为了奢求。

当受害者打破沉默时,社会应当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从社区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到医疗机构的伤情鉴定支持,再到心理疏导的专业陪伴,每一个环节都应传递出“你不是孤单一人”的温暖力量。

那些敢于站出来的身影,不仅是在为自己争取正义,更是在为所有潜在的受害者撕开一道光,让更多人看到挣脱枷锁的可能。

我们期待的不仅是事后的惩戒,更是事前的预防。当教育体系开始普及反家暴知识,当邻里不再对“别人家的事”袖手旁观,当整个社会形成“零容忍”的共识,家暴这颗隐藏在家庭肌理中的毒瘤才能被真正祛除。

希望每一份受过的伤害,都能等来一个公正的交代。


(注:以上案例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权威报道改编。婚姻协议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财产尽职调查、签约程序见证、条款合规审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本文作者

 

 

李晓通,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重案律师团队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专业素养。

作为婚姻家事团队成员,长期深度参与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案件的协助办理工作,工作重点聚焦于复杂财产结构的系统梳理、证据链体系搭建以及案件策略的辅助制定,形成了一套严谨高效的工作方法。对复杂财产分割、股权与公司利益穿透、家族财富安全规划、遗产继承等类型案件的办理逻辑与操作要点均能精准把握,具备较强的专业综合能力。

服务理念:以审慎、稳重为基本准则,坚持以事实为核心、以风险为导向、以客户的长远利益为最终目标。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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