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也原创团作者 | 办案主任-刘乃豪律师
前言
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至今已满一年。
这部司法解释的落地,最大的意义就是在一些典型争议问题上,从大方向上确定了裁判基调,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赋予了更多的法官自由裁判权。
为了让大家真正看懂新规怎么用、用在哪、对你有什么影响,笔者特意整理了新规实施前就已经为它提供实践支撑的5个典型判例,用“旧案新解”的方式,把离婚财产里最容易踩坑、最容易吃亏的地方,一条一条讲明白。
一、出轨方转给“第三者”的钱,可依法追回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案例一:(2022)川民再204号 冯某慧与何某荣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何某荣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转账,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冯某慧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让李某返还38.58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判令李某向冯某慧返还23.17万元及相应利息。
(图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规则解读从这个案子能很清楚看到:在新规出来之前,这类案子各地法院判法确实不一样,有的支持全返,有的只返一部分,有的甚至不支持。 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以后,规则就非常明确了: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基于夫妻共同意愿才能处分,一方为了维持婚外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否定这种行为的效力,即是从财产层面保护了婚姻,也保护了无过错方。 律师经验及提醒 我办过大量这类赠与返还的案子,跟大家说句实在话,这类案件能不能赢,主要看两点: 1.是不是无权处分;2.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 很多发现老公给第三者转账的姐妹,找到我时都很慌,说“我没有拍到他们在一起的直接证据怎么办,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其实没必要过于担心,民事案件不用达到刑事案件那么严的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官就会支持你。所以,能拿出证据,证明你主张的事实极有可能发生即可。 律师建议及提醒:
高度盖然性: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证明标准,指法官审查证据后,认为一方主张的事实极有可能发生,即使不排除其他极微小可能,也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不再默认均分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案例二:(2025)豫1722民初2396号 赵某与聂某202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由赵某母亲全额出资支付房款、偿还贷款,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24年11月双方调解离婚,后聂某起诉,要求把这套房子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量出资完全来自男方父母、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生育共同子女等情况,最终判决房子归赵某所有,赵某向聂某支付2万元补偿款。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规则解读这条规则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护父母一辈子的积蓄。本案中,2万元的补偿相对于整套房屋价值而言,体现的是“适当补偿”而非“无条件均分”。这一案例说明,新规并非“让另一方净身出户”,而是让分割结果更接近公平。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本意是帮衬小家庭,新规既保护了出资父母的真实意愿,也没有忽略另一方的付出,真正做到了实实在在的公平。 律师经验及提醒新规实施前,父母全额出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无书面协议,房屋很可能被均分;但新规实施后,法院会充分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因素,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未出资,但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是不是会很吃亏呢?这里也针对此类情况,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建议。 律师建议及提醒:
三、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必然产生均分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婚姻过错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案例三: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某婚前全款购置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将崔某某登记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并完成过户,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后离婚。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裁判结果:关于案涉房屋,法院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规则解读房屋加名是婚姻关系中信任的体现,但在法律层面,“加名”并不是产权均等分割的唯一依据,法律会结合婚姻的实际履行情况作出判定。 律师经验及提醒在新规实施以前,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基本都认定是有效赠与,房子算共同财产,离婚一人一半。 但用现在的新规回头看这个最高法案例,思路就非常清晰了:法院不再死抠条文,而是追求实质的公平。会结合婚姻存续的时长、家庭付出、过错情况、出资来源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定。 律师建议及提醒:
四、婚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主张法定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案例四:(2024)浙0182民初2499号 黄某与金某于2017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次子金裎皓患有癫痫需专人照料,黄某在子女抚育、就医等方面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双方感情破裂后,黄某将金某诉至法院,诉请判决离婚;两子由己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两套房产+车辆按6:4分割;主张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经济补偿10万元。 裁判结果:关于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考虑到因金裎皓出生后两月余就患有癫痫,原告在金裎皓生活、就医方面负担较多义务,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黄某举证不足以证明金某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规则解读这条规定,在司法层面真正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过去很多人觉得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不算付出,新规明确了家务劳动是有经济价值,可以拿到补偿的。这无疑是给了婚姻里默默付出的那一方,一条实实在在的法律保障。 律师经验及提醒关于这条规定,我真的要替所有全职妈妈、全职爸爸说一句:法律给了你们底气。 现实中太多婚姻,都是一方在外赚钱,一方操持家中琐事。外人只看到赚钱的辛苦,却看不到照顾一家老小、日复一日付出的煎熬。 但在我眼里,这两种付出同等重要,法律现在也正式认可了家庭付出的价值。 律师建议及提醒:
五、未婚同居析产纠纷,确立司法分割规则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案例:(2025)豫1329民初5676号 朱某玉与秦某华于2021年4月认识,同年10月左右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5年6月18日分手,双方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二人各自有收入来源,共同租房居住,均支出生活费用,且双方均有对各自子女的学费支出、超市购物等相关花费,后因同居期间的费用分担、劳务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朱某玉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劳务报酬等归个人所有,生活支出由双方共同分担,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家务承担、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秦某华向朱某玉补偿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姆费用,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规则解读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未婚同居分手财产怎么分,是法律空白,新规第一次把规则明确下来: 同居不等于结婚,不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也不是谁出钱就归谁,而是要看出资、看付出、看贡献,来进行综合判断,给双方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律师经验及提醒我接触过很多同居情侣,都觉得“感情好,不用签什么协议”,结果一分手,财产扯不清、账算不明,最后闹得很难看。 所以,真的不如在一开始就做好准备,这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负责,也是保护你自己。 律师建议及提醒:
总结
作为常年办婚姻家事案子的律师,新规实施这一年,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家事案件,正在从“形式公平”真正走向“实质公平”。 最后,给大家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也是我这么多年办案最想提醒每一个当事人的: 第一,证据比什么都重要。 新规虽然统一了大方向,但法官仍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意味着,你依然不能像以前那样随便交几样材料就指望赢。 你要把出资、付出、过错、贡献,一点一点整理清楚,精准呈现给法官,呈现得越详细、越真实,法官就越容易站在你这边。
第二,《协议》是尽可能第一选择。 不管是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父母出资购房,还是同居生活,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比你说一百句“我相信他”都有用。 提前把话说清楚、把字签好,真到出事那天,你不用吵架、不用求谁,也不会吃亏。 第三,《协议》千万不要用模版,每个案子都独一无二。 过去很多人随便网上下载一份模板,签个字就以为万事大吉。现在新规之下,法院会非常看重协议的背景、目的、是不是真正公平、是不是符合公序良俗。 比如婚前加名,你要约定清楚:是无条件赠与?还是跟婚姻长短挂钩?比如父母出资,要写明白: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些细节差一句话,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第四,复杂案子,要专业的人来设计策略。 如果你没签协议、证据很乱、涉及大额房产、第三者返还、同居析产等情况,千万别自己硬扛。 什么时候申请查财产、什么时候做保全、什么时候起诉第三者、怎么在离婚案里联动主张、怎么谈判、怎么让步、怎么最大化保护你,这一整套策略,都不是背熟法条就行的。 婚姻家事案子,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 最后,一定要严肃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更加谨慎。不要寄希望于法庭表演、歇斯底里,要争取合法的正当权益,就需要把每一项主张,用证据和合理论述去争取。 《新规》在大方向上确定了裁判基调,但不意味着所有的类似案件都是一个判决结论,因为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 我们必须要将案件的权利基础、待证事实、争议焦点清晰和准确的呈现给法官,这样法官才能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写下这篇文章,不是为了讲法条,而是希望大家能提前看懂规则、守住底线、护好财产、保护好自己。 愿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人,都能被法律温柔以待。 (注:以上案例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权威报道改编。婚姻协议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财产尽职调查、签约程序见证、条款合规审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本文作者
刘乃豪律师,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办案中心负责人、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主理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成都师范学院法律服务专家库校外成员之一,拥有九年律师执业经验。
工作经历
1.早期专注:庭审实战
2017年联合设立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执业初期,专职负责案件出庭工作,累计出庭120余次,取得百余份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具备扎实庭审实务经验,锻造了其对法庭节奏的精准把握和极强的现场应变能力。
2.中期深耕:商事法律服务
2018至2022年,专注公司商事法律服务,带领团队累计服务企业60余家,涵盖诸多行业的民营企业与知名国企控股子公司。深耕股权结构、债权债务、财税处理等领域,为后来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中股权分割、债务隔离、复杂资产核查等难题,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石。
3.当前聚焦: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2022年起全面转型并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带领团队专职承办婚姻家事案件。
2023年底起担任律所办案中心总负责人。不仅亲办疑难案件,更从全局视角统筹全所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标准、争议焦点处理与专业赋能,确保案件质量的高度稳定。
近年来带领团队承接婚姻家事案件约 1200 件,其中 70% 以上为跨地域异地案件,办案效果稳定,获得全国范围客户广泛认可。
服务特色:2024 年起兼任律所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主理人。基于团队积累的超万次咨询数据,深度调研客户在婚姻不同阶段的核心诉求,按婚姻危机的不同阶段特征和客户需求,开创性地构建了全品类、阶梯式的法律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论客户处于婚姻危机的哪个阶段,都能找到成本可控、目标明确的解决方案——从法律咨询、心理疗愈,到危机辅导、协议辅导,再到财产保护、诉讼全案等,真正实现需求精准匹配与高性价比服务交付。
执业准则:谨慎敬畏,认真负责:保持善意,践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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