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四组-卿鑫律师
前言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我国当代社会婚姻关系订立的过程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权重。有人把它当作幸福的 “敲门砖”,也有人将其视为矛盾的 “导火索”。
近年来,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不断登上热搜,从 “跨省退彩礼” 到 “百万彩礼引发家庭破裂”,这些真实故事里,藏着无数家庭的无奈与挣扎。面对相关纠纷时,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理解与解决呢?
今天,本文作者将结合真实案例,解析法律语境下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带大家看清彩礼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形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总结摘要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借婚姻索取财物。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彩礼返还”的5种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彩礼,什么样的情形,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呢?接下来笔者将通过6个典型案例,给大家分析5种常见情形的判决情况。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双方未领结婚证,却已共同生活,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孕育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定,通常不会支持全额返还。
案例1:(2022)豫0482民初1417号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华某某二人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分居后二人就160000元彩礼产生争议,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2: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恋,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就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及之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双方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终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如果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多年,并孕育子女,形成了实际的家庭共同体,且彩礼已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分手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未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法院会从双方已登记结婚出发,结合彩礼的实际给付数额,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共同开销情况以及对女方的影响,综合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案例3:(2021)苏05民终10300号 基本案情:董某与朱某2020年9月登记结婚,当月董某向朱某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婚后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总结 领了结婚证不代表彩礼就不能主张(被主张)返还,还需要看双方是否稳定共同生活。
闪婚闪离、异地分居、短暂同居,未真正组建家庭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大额彩礼、五金这类婚嫁财物。但办婚礼、拍婚纱照、人情往来等这些已经花出去的共同开支,则往往会抵扣彩礼,没法全额要回。
情形三:双方订婚未领证,且无证据能证明共同生活 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法院将就“彩礼”的范围进行界定,结合事实,酌情判定将属于“彩礼”范围内的相关钱款和财物返还于男方。
案例4:(2024)沪0115民初73914号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奚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2023年9月2日,奚某与何某举行订婚仪式,奚某向何某支付了彩礼5万元。二人商定在2024年1月举行婚礼。2023年10月6日,奚某支付了何某彩礼108,000元。2023年10月29日,奚某给何某购买了铂金钻戒、足金手镯、足金项链及挂坠等物品。2024年2月7日,奚某给何某购买足金手镯一只。后二人分手,未领取结婚证。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奚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何某应将彩礼、改口费返还给奚某。其他支出,如奚某情人节给何某购买的足金手镯、举办婚礼及给小孩红包的支出,均不属于彩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总结 双方没领证、没共同生活,且彩礼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法院会酌情判决返还彩礼。
需分清彩礼和日常赠与的区别,一般来说大额订婚彩礼、改口费属于退还的范畴;而节日送礼、买首饰、婚宴红包、小额日常花销等,一般不能归为彩礼的范畴,法院通常不支持一并退还。
情形四: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男方因婚前“砸锅卖铁”、四处借钱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案例5:(2014)州兴民初字第139号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甲于2013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8日离婚。婚前杨某某给付刘甲彩礼款10万元,因给付彩礼产生巨额债务,导致生活陷于困境,且婚期较短,杨某某将刘甲诉至法院,诉请返还彩礼8000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四名证人证言,证明其父亲为筹集彩礼向多人借款。
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因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原告家庭生活陷于困难,并且原告与被告刘甲婚姻关系仅维持几个月,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适当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刘甲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款70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总结 因支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力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便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依然可能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但需注意,在实践中“生活困难”通常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情形五: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给付,关键在于判断给付财物的真实目的。正常的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借结婚的幌子,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索取。
案例6:(2023)浙08民终445号 基本案情:涂某雄与蒋某珍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蒋某珍以结婚为前提,要求涂某雄支付彩礼等费用。涂某雄先后向其给付现金、转账及金戒指等财物共计6万余元。后蒋某珍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2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涂某雄认为蒋某珍借婚姻索取财物,诉请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之初便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蒋某珍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向涂某雄索取财物,对待感情漠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违背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判决蒋某珍返还涂某雄钱款59220元及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一枚,无法返还原物则折价赔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律师总结 不管一方是以彩礼、购车,还是以置办首饰等其他名义,借“结婚”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法院基本会判返还。
此类情形如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影响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在面对彩礼返还纠纷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衡量以下几个关键维度,来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注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判断“婚姻目的”是否实质实现的关键,对于结婚后“闪离”,或虽共同生活但时间极短的情况,法院会尤其关注。
另外,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花费都属于彩礼。像节日、生日时送的普通礼物,或日常吃饭看电影等消费性支出,一般不视为彩礼。
总结
彩礼返还的请求能否被支持,返还的金额和比例具体是多少,都需要结合个案事实,由人民法院进行综合裁量。
彩礼是两姓之好的见证,不应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若您在彩礼相关法律问题上仍存困惑,无论是彩礼数额的法律界定、婚约解除后的返还争议,还是其他疑难问题,欢迎通过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的方式与我们交流。
(注:以上案例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权威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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