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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法律依据、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解析

2026-07-29 145
承办律师

赵亚莉律师

律师职级:资深组律师、专业组长
 

来源 | 法也原创团
作者 | 婚家四组-赵亚莉律师
 
前言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肆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
 
有的是沉迷直播打赏,有的是赌博成瘾,有的是购买奢侈品,还有的是为第三者一掷千金……
 
当辛苦积攒的家庭财富被肆意挥霍时,受害方往往既愤怒又无助,钱已经被花掉了,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司法救济途径等角度进行分析。
 

 
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挥霍的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充分程度、挥霍金额、家庭资产状况等多重因素,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一、案件聚焦

 
结婚16年,分居两年多,妻子王某万万没想到,丈夫范某背着她在A股亏了80多万元,还在直播间给女主播刷了50多万元,1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就这么蒸发。
 
2024年11月范某起诉离婚,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一纸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1: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范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2022 年10月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双方分居前后范某持有卖房款90余万元,离职补偿金20余万元,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30余万元。2024年11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核实,范某在双方分居后将上述款项用于炒股亏损80万余元,并花费50万余元用于网络打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持有的卖房款、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王某同意动用大额资金炒股并亏损,又花费大额资金用于网络打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将范某所挥霍的130万余元财产作为其已经分得的财产,将剩余现存的同等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王某所有。
 

 
案例来源:北京市平谷法院离婚纠纷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三:“范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以“挥霍即为已分得”(法院将已被挥霍的金额,视为挥霍一方已从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分配份额,在分割剩余现存财产时予以抵扣)的裁判思路,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需平等协商的处分原则,对先挥霍后离婚,逃避分割的行为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律师总结
 
不是所有投资亏损均构成挥霍。法院在认定炒股行为是否构成挥霍时,往往会审查:
 
①是否未经配偶同意;
②是否动用大额资金,且远超家庭风险承受能力;
③是否存在高频交易、杠杆操作、追涨杀跌等非理性操作;
④亏损发生时点是否与感情破裂、分居或离婚诉求高度重合。
 
若仅系正常理财亏损,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二、何为“挥霍”?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

 
并非所有的大额消费都会被认定为挥霍。法院在认定挥霍行为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需注意,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开支,不能认定为挥霍。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合理的购物、医疗、子女教育等,而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挥霍”与“正常消费”的边界,司法实践中也有细致考量。
 
案例2:游戏充值15.8万元挥霍案
 
基本案情
 
小李与薇薇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5月起分居。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薇薇在半年内为游戏充值15.8万元,共计400余笔,其中近百笔金额为488元。离婚时,小李主张该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一半,薇薇辩称属于正常消费。
 
一审认定构成挥霍,因双方除实物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以分割,故判决包括家电家具等十一项实物均归小李所有,无需支付2.5万元实物折价款给薇薇。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充值属正当娱乐,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应综合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等因素判断。本案半年内充值15.8万元远超过正常消费水平,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构成挥霍。
 
一审抵扣金额远低于挥霍金额的一半,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在扣除合理开支后认定挥霍金额14万元,改判薇薇补偿小李7万元。
 

(图源:浙江法治报)
 
律师总结
 
本案中扣除的“合理开支”系法院根据双方分居前家庭日常娱乐消费水平、游戏时长与充值频率等综合酌定,不是固定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将部分网络直播打赏列为挥霍行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为日益增多的直播打赏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配偶打赏主播的钱,能否找主播要回来?

 
实务中,一方给主播打赏,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形时有发生。
 
除了能不能把打赏的钱认定为“挥霍”,受害方往往还会有一个更为急迫的疑问:配偶打赏出去的钱,能否向主播追回?
 
这一问题涉及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文化娱乐消费”范畴,除非能证明平台或主播存在欺诈、引诱等违法行为,或能认定打赏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构成其他无效赠与情形,否则法院往往很难支持返还。
 

 
①单次小额及日常娱乐消费的打赏
 
案例3:(2025)川10民终1039号
 
基本案情
 
赵某琳与付某辉系夫妻。2024年1月至8月,付某辉通过抖音平台充值363900元,购买虚拟道具后向刘某林等主播打赏,其中向刘某林所在公司的6个抖音号打赏合计247930.1元。
 
赵某琳主张付某辉与刘某林存在不正当关系,打赏实为赠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要求刘某林及公司返还306449.2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琳全部诉讼请求,赵某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核后认为,付某辉的打赏行为具有小额、多次、长期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其为满足精神愉悦,通过在网络直播中打赏礼物获得网络直播服务已成为一种日常消费习惯,案涉款项不构成赠与,亦无证据证明违背公序良俗,故驳回赵某琳上诉。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数额巨大且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案例4:(2025)闽08民终24号
 
基本案情
 
祝某某与来某某原系夫妻(2023年11月7日离婚)。2023年6月至同年11月7日期间,来某某通过抖音向主播童某某账号打赏共计1306万余抖币(折合人民币约130.68万元)。
 
来某某与童某某在微信中多次以夫妻名义称呼。童某某明知来某某已婚,仍以恋人身份交往并表明后续会结婚,引诱来某某打赏。祝某某认为来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起诉要求童某某返还741060.7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来某某与童某某在微信中多次以夫妻名义称呼,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来某某打赏的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打赏行为中超出正常网络消费的部分,系来某某为维护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对童某某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
 
扣除抖音平台、公会抽成及税款后,童某某实际可得收益475028.28元,判决童某某返还其中一半即237514.14元。二审维持原判。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总结
 
配偶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返还,往往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或特定组合要件,并非依据任一条件单独判断。
 
1.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2.主播与打赏者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
3.款项主要来自借款、卖房款、夫妻共同存款等专项财产;
4.主播明知或应知对方已婚身份。
 
若仅存在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则该行为往往仅构成“挥霍”,配偶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而无法直接向主播追回。
 
在此基础上,若能同时举证主播与打赏者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款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及主播明知对方已婚的三项条件,该行为则可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规)、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害方可要求主播返还相关款项。
 

 
主张主播返还打赏款项面临较高举证门槛,且返还范围通常仅限于主播实际到手的收益(扣除平台抽成、税费等),而非打赏总额。
 
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打赏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或主播能证明其接受打赏时不知对方已婚且无过错,法院亦可能不认定返还义务。
 
最终结果需结合证据情况由法院裁量。
 
实践中,受害方若能提供配偶与主播不正当交往或主播主动诱导打赏的证据,法院往往更倾向于认定返还。
 

 

四、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有哪些救济途径?

 
面对配偶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受害方并非束手无策。
 
我国法律已构建起从婚内救济到离婚时及离婚后索赔的完整维权体系,但维权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与及时、有效的行动。
 

 
受害方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有三条,分别对应不同的维权阶段:
 
路径一:婚内直接分割。
 
若挥霍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已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受害方无需等待离婚,可在婚内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能够及时止损,防止财产被进一步挥霍。
 
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适用较为严格,通常会综合考量家庭收入、日常开支、负债等情况,来判断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标准。
 

 
路径二:离婚时少分或不分。
 
若在离婚时发现对方存在挥霍行为,受害方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请求法院对挥霍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 ,这意味着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挥霍的金额、恶意程度、对家庭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少分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的比例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司法实践中,“不分”极少适用。
 
多数法院在认定挥霍后,会根据挥霍金额占共同财产总额的比例,在剩余财产分割时酌情让过错方少分。具体比例无统一标准,依赖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对于“少分或不分”的诉讼请求,受害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收集转账记录、消费凭证、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路径三: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
 
如果离婚时尚未发现对方的挥霍行为,离婚后才发现,受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还需注意是否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生效协议。
 
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或“财产分割一次性了结”,且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无效情形,则事后主张再次分割可能被驳回。
 

 

五、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的经济基础,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肆意处分。
 
当一方的挥霍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受害方应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理性维权。
 
同时也要认识到,法院在个案中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维权结果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注:本文所引案例及截图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官方新闻通报,仅供普法参考。)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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