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卖掉的遗产

2017-02-14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2709

案情简介:

1999年,张某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后来在2011年加上了妻子于女士的姓名,房产就成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6月12日,张某夫妻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就付清48万元的房款。

2013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料理完后事之后,就开始讨论如何处理遗产的问题。张某之母认为房产现在归儿媳于女士,就有权作为继承人分割这套房,但于女士认为房子已经卖掉了,无房可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就闹到了法院。于女士辗转找到张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分析,首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要先析出夫妻财产,剩余的财产才按遗产处理,因此房产中至少有一半是于女士的。其次,张某生前和于女士已经卖掉房产,房产已经成为了他人的财产。张某的母亲要求确认房产归于女士所有,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卖房的售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可以分到其中的一半,剩下一半作为遗产继承,无意外的话于女士和张某母亲一人一半。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虽仍登记在张某、于女士名下,但张某生前与于女士已将房屋售出,因此张某、于女士享有的是房屋出售的价款而不再是房屋的财产份额。法院因此驳回张某之母确认房屋归于某所有的请求。

对于售房款48万元,应作为张某、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先分出一半财产即24万元,作为于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的24万元才是张某的个人遗产。而张某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张某之母、于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平均分得该遗产,即每人分得1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于女士分得36万元,张某之母分得12万元。

律师评析:

在遗产纠纷中,先要确定哪些属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之时”意味着,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才可能算遗产。死亡之后产生的,就不属于遗产了,比如丧葬费、抚恤金等。

“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工资、积蓄、房产、车辆等,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就都算。但如果财产涉及到其他人,就不是遗产。这一点尤其要注意,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有遗嘱的继承,首先要分清楚遗产的范围。本案中虽然售房款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但其中有一半属于配偶,在分割之时先要分出这一部分,剩下的财产才按遗产处理。

确定遗产的范围后,就要开始分配遗产,有遗嘱的,就按遗嘱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所谓法定继承,简单理解,就是按照亲属间亲疏关系确定继承的顺序,再按照这一顺序分配遗产。一般来说,父母、子女、配偶间比较亲近,因此法律将这类的亲属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对疏远的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特殊情况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1)某一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某一继承人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恶意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多个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第一顺序上还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参与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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