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龙某在成都龙泉驿区经一幼儿园,深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意收购。在双方再三磋商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约定林某及龙某将该幼儿园100%的股权及相应设施作价1450000元转让给深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受让该股权并应在约定的付款阶段内如约分期支付该股权转让款,协议一并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不久,林某、龙某如约协助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及交接,然而因公司自身经营问题对的原因,未能如期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转让款项。各方再次签订了《付款备忘录》,延长了此次转让款项的支付期限,但公司到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刘律师,接受了林某及龙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纠纷。刘律师仔细比对该事件中的协议、备忘录、授权,明确深圳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鉴于幼儿园已过户并完成交接,刘律师向法院主张深圳某公司处在付清合同转让款的基础上另应承担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该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为转让方争取到了极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