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问题

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

2022-12-02 726

关于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的法律问题,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

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一般称为契约合同。

悬赏告示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相对方有效承诺后,可以成为有效合同,应该履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构成悬赏告示的要件是什么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法律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理由如下:

其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

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

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

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

其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

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如果当事人以公开的渠道进行悬赏的,属于悬赏广告,这种类型的契约也可以视为合同中的一种,如果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内容或者任务的,当事人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约定,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对方有权向劳动局提起仲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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