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规定是什么?

2020-07-0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07

关于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规定是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指权利义务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无效。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情形规定是什么?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保险合同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份合同的类型,因为很多都是因为现在的保险意识非常的高。所以都会通过签订保险来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当然了,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如果到期的话,那么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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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到期后会全额退还吗?

保险合同期满并不会全额退还,但是可以拿回本金的,但是正常合同期满后是可以全部拿回本金的,如果是分红险,应该还可以拿到部分分红,但是不会很多,会远远低于预期的,提前退肯定有损失,还不少,不过得知道你买的具体时间,越晚退损失会越少越早退损失部分越多。

一般的人身保险分为返本型(理财型)和消费型。

返本型(理财型)在保险到期后,通常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因为这类保险的保费通常较高,实际获得的保障仅仅是通过这笔保费的利息来支付成本的,因此合同到期可能拿回本金或者是本金 利息。

消费型保险在到期后往往是拿不回本金的,因为这类保险的保费很低,杠杆很高,几百元可以买到几万元的保障,保险期内出事了可以得到高额赔偿,没出事就不会退回保金。

能否退回保金要根据具体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来判断。

拓展资料: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现在很多的居民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会发现有些公司会推出类似于储蓄的保险种类,只要投保了之后在没有理赔过的前提下,在退保的时候是可以取出原本存进去的钱的,但是具体是否可以全额退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请款,并且由保险公司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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