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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拿房屋租赁来说,在房屋所有权人想出卖房屋的时候,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内行使,若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
综上,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侵害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二、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九十二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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