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法律问题,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确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从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只有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超范围经营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般来说,所谓管理性的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而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则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予以一定制裁。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超范围经营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即不一定会受到民事制裁,故应属管理性强制规定。
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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