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代理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2021-02-1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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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法院:

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主张,符合《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

三、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原告提出的第四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车辆抵押权自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原、被告双方就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原告可以主张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所主张内容理应受法律保护。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融资租赁合同如果出现了纠纷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一般在写代理词时就需要围绕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书写,同时再给出法律意见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这样自己的代理词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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