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集体合同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2021-03-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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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对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的通知》

第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条市及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审查集体合同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条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四条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内容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接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后进行登记、编号;

(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对涉及到有关部门确认的集体合同,可将副本送交有关部门于五日前提出意见;

(三)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汇总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提出综合修改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内,经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四)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文本及情况说明备案、存档。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集体合同中对有关条款提出问题,集体合同有关方应给予解释,并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八条《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集体合同的收到日期;

(三)审查意见;

(四)通知时间;

(五)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解除。对变更或修改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变更或修订后的条款及说明。对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在七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由双方在三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二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企业单位若是与劳动合同签署了集体合同,那么单位需要在合同签署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签署的合同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此类机构在收到劳动合同后,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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