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发起人关系是什么?

2022-06-1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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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主要存在四方面的不同,首先股份公司发起人是创立人,而股东则是合伙人;其次发起人在法律是有其他硬性规定的,而股东则无;再者发起人应该承担所有的债权责任,而股东则根据出自多少进行承担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3、职责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别比较明显,首先发起人是公司的创立者,而股东只是合作者;其次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所有债券问题,而股东只需要根据自己参额多少进行承担即可。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如果是以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的,此时公司的股东是包括公众投资者和发起人的,也就是说,以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的,此时公司的股票是向全社会发行的,此时也就是意味者股东不全是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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