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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9-03-25 1878

  1. 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依《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因此,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更非简单地局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

  2. 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核心是“出资合意+出资行为”。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3. 风险提示:

  (1)一些公司的投资人、领导层人士,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自称自己是公司股东,公司内部也都承认其身份地位,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但实际上,在工商部门查档的时候却发现股东资料中并没有将他作为股东身份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实际上并非股东。

  (2)投资人作为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必须要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自己是公司股东,确定自己的名字需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信息中也应该录入自己的身份材料。

  (3)投资人向某公司注册后,并不代表自己就理所当然地具有了法律上所认可的股东身份,因此投资人在注资后必须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并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股东并有权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会要求投资人举证自己是股东,若投资人无法拿出投资协议(或发起协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基本资料进行证明,那么在公司否认其股东身份的情况下,投资人会因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认可投资人具有股东身份而败诉。在法律不认可的情况下,发起人缴纳了注册资本、投资人向公司注册,顶多算是借钱给人开公司。

  (4)如前所述、在诉讼中,若要确认自己是公司股东或享有股东资格,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记载是最直接有效地证据。除此之外,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收取公司的盈余的证据,也可以较为有效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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