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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