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9-04-02 1708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所需资料:

  一、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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