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

初创公司,创始人怎样确保控制权?

2019-04-09 1593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创始人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在公司成长过程中通常扮演了很多角色,当然了,最重要的角色就是决策者。在公司的成长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以创始人为核心,通过团队协作解决问题是必然之选。由于创始人的重要作用,往往会出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方向和成长速度的局面。

  如果一个创业公司具有快速成长潜力,必然需要引入合适的投资人,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加速腾飞。但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进入公司之后,创始人的控制权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创始人如何平衡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的分配,如何在融资之后还对公司具有强有力的控制权,有时候取决于创始人在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决策,也取决于融资谈判过程中与投资人的各种约定。

  本文就创始人如何确保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话题展开。创始人在创业中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确保其控制权不被投资人剥夺或者限制:

  首先要介绍的是投票权委托的模式,所谓投票权委托,就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其次是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也就是说,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最后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有限合伙持股来确保创始人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人(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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