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个企业想要立于不败之地,首先企业内部必须有科学合理的体系。企业内部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划分,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上讲,企业在划分股权结构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浩硕律师认为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股权结构不宜平均化。许多初创型的企业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股权结构平均化。这是因为,大部分初创企业都是几个好兄弟一起创业,为了显得公平,就会约定股权比例平均。这种做法的弊端可能短时间内还体现不出来,但是当企业慢慢开始盈利,就会出现分水岭了。由于每个人的能力不尽相同,因此每个人对企业的贡献也会有所不一样,这个时候如果还是保持平均化的股权结构,贡献大的人心里必然会不平衡,此外也会产生更多问题。平均化的股权结构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常见的,大家的初衷固然是好的,然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
尽管在国外好多合伙创业的企业实行股权结构平均化也取得了很显著的成就,但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现实情况,在中国,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还是占了大多数的。因为当一个企业有了大股东,也就意味着有决策中心,剩下的小股东,又不缺话语权。基于这样的模式,既能够保持不同的意见,又有人能够拍板,自然企业也能够顺利的运营。因此,结合中国本身的现实特点,浩硕律师建议初创企业尽量不要采取平均化的股权结构。
第二点是要注意利益结构合理化。从法律性质上看,绝大多数的合伙初创型公司其性质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决定了企业的出资形式并非仅限于现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也都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而不以现金出资的那部分资产,合伙人就需要协商确定其价值,并由此来分配利益结构。这也就意味着,股权比例包括现金、工作能力、原来的背景和将付出的贡献三个部分。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保证利益结构合理化。根据贡献划分股份,该拿大股的理应得到最大的股份,没做贡献的就不能拿股份。例如:销售型公司,股份较多的是那些负责营销的创始人。同样,在产品型公司内,负责产品研发的创始人往往是大股东。基本的原则就是,股权只发给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权。
实践中,有一些公司在上市之前为了鼓励员工,会采取一些股权激励措施,分发给员工一些股权期权,这样就会导致创始人的股权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过,为了方便起见,初创型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可不予考虑这些因素,而是对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进行一个大致的盘点。即便略有偏差,但大致方向上能够保持一致即可。
对于一个初创型企业来说,股权结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浩硕律师提醒想要创业或者已经开始创业的朋友,一定要慎重地对待股权分配问题,如果股权分配问题解决不好,以后必然会有更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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