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样履行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2019-04-09 来源: 浏览:2665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了。从法律角度上讲,一个商业经济合同并不是签完就完事儿了,在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毫无疑问,主合同义务要按照约定履行,同时,有一些必要的通知义务,负有义务的一方也是需要积极履行的,否则,公司会因此而承担许多不利后果。本文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应当如何履行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合同履行中通常会涉及哪些重要通知呢?最常见的,例如:涉及对方义务履行条件成就的通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质量异议通知、合同解除通知、涉及我方诉讼时效中断的催告履行通知等等。诸如此类的通知,尽管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确写出来,但如果没有正确履行,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实践中,不少公司都在这件事上栽过跟头。

  基于以上考虑,专业的法律顾问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通常会考虑在合同中设定“通知条款”,以降低将来可能发生的证明困难。示例如下: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记载的通迅信息均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达方式。一方通迅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错误、变更未及时通知等情形导致通知不到或迟延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

  在合同履行中涉及重要通知的,建议采取以下可证明的通知方式。

  方式一:当面递交,并由对方签署

  将通知文件当面递交对方,由对方在提交文件的副本上签署。有关签署及签字人的要求等,可参考“往期内容-指南|合同的签署”的要求。

  此种方式,以对方签署为前提,常可能发生困难。实务中更多使用(或同时使用)的是下面一种方式。

  方式二:特快专递(EMS)

  采用特快专递方式(EMS)发出通知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方的收件地址,应是合同约定的收件人的通迅地址,或者其注册登记地,或有证据证明的收件人的其他实际经营地或居住地。

  第二,收件人应具有受领权限。通常应是对方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约定的对方的联系人、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证据证明的对方实际的合同执行人。

  第三,保留通知的纸质备份文件,并在发出文件中注明。通常,有关文件需一并制作一式两份,同时同样签署,并应在页尾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以EMS方式向收件人发出,一份由发件人存档备查。“

  第四,在邮寄详情单中注明通知内容,并保留详情单;

  第五,要求邮局提供回执,并保留回执(包括回执的信封);

  方式三:公证送达

  对于特别重要的通知,如不能达成前述第1、2种方式的,可以考虑与当地公证机关联系,办理公证送达。如进行邮寄送达公证的,仍应注意办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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