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有哪些途径?

2019-05-07 来源: 浏览:1262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企业并购的意义是什么

  意义如下: ①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资产;

  ②获得重要的生产要素,如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③扩大企业规模,产生协同效应,体现规模效益;

  ④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增强竞争能力;

  ⑤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⑥适时进入新行业,降低投资成本,投资见效快; 等等。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兼并具有如下好处:

  ①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②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③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事实上,兼并所造成的社会震动远低于破产; 等等。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兼并的初始目的在于消灭亏损企业和濒临破产企业,甩除包袱。对于那此负债率高、亏损严重而又没有完全丧失生命力的企业,由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

  随着兼并的逐渐开展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把兼并作为一种提高存量资产运行效率、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措施。由于兼并符合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战略方针,是公有制的多种实现方式之一,当前已成为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

  由于规模经济、交易成本、价值低估以及代理理论等的长足发展,使得企业并购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非常迅速,成为西方经济学最活跃的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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