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9-05-15 来源: 浏览:2380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国公司治理的模式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首先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其次应规范董事会运作。一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第三,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新公司法增加的相关权利是必要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切实可行。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目前我国很多公司都无视章程,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但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新《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一百一十三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不是一纸空文。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应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

  尽管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并非毫无限制的股东一言堂就可以制定章程。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这么一条原则,即“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而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行性条款。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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