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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为名出具欠条属于诈骗罪吗?

2019-05-20 2210

  【案情】去年9月初,行为人牛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富家女张某,并互生好感,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为获取任信,牛某常在张某面前显示包工头身份。几个月后,在牛某鼓动下,张某同意与其合伙经营高新区红星美凯龙装饰城开瓷砖店、火车站一宾馆。此后牛某以装修、资金周转为由,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抵押贷款乃至借款,四次收取了对方68.9万元。其每次收钱后都出具了欠条。后在被害人索要下,牛某偿还了8000元,余款被其全部挥霍,其也因涉嫌犯诈骗被立案侦查。

  【分歧】对于行为人牛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人系合伙关系,被告人牛某每次收取合伙人钱后,都为对方出具了欠据,符合民事借贷特征,故不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牛某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故应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被告人牛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往往因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使其暂时无力偿还,而并非不是不想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为数不少以借贷为名,实则是诈骗的行为,其得款后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等,其主观意志是根本不想归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情感等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便以合伙之名,打欠条来骗取钱财。生意未做成拒不还款,而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已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故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牛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让对方以出资为名来获取钱财,而后又通过出据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系做正当生意。可事实上,被告人牛某所说的生意子虚乌有。因此,其“借款”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欺骗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客的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为一般民事借款行为,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编造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的虚假理由,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用于自己高消费,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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